随着银行业务渠道的多元化和新型化,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态势迅猛。与传统柜台操作相比,电子银行方便快捷,节约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活动效率,使用者数量增长很快。随之而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涉诉情况也开始出现并呈现上升趋势。 【案例】 黄女士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两张储蓄卡,一张是普通卡,一张是理财卡,并同时开通了两张卡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黄女士在淘宝上开有一家网店,为了自己的资金安全,黄女士一直使用普通卡作为淘宝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并一直保持账户上无大额存款。 2011年5月,一个男子通过网上与黄女士联系表示要购买几千元商品,并称其无支付宝,要求黄女士将卡号发至其手机上。黄女士发出短信后,该男子回电称已汇款,但黄女士几次登录网上银行查询均未收到汇款。男子打电话告诉黄女士一个座机号码,让其通过该座机号码查询。黄女士两次按照该座机电话语音提示步骤输入普通卡的账号、取款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进行查询,仍未查到汇款。过了几天,黄女士再次拨打该男子电话时被提示号码已暂停服务,黄女士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1年7月,黄女士发现理财卡账户里的几万元款项被转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起诉银行。她认为自己虽然将普通卡的密码泄露给犯罪嫌疑人,但未透露过理财卡信息,银行存在未告知其电子银行的业务操作内容和账户联动特征的过错,导致自己在不了解风险的前提下开通了两个账户的电子银行,故银行对其理财卡上款项被盗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银行答辩称,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密码是银行用以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依据,凭密码办理账户交易受到法律保护,黄女士名下理财卡账户交易是凭密码办理的,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黄女士账户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未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黄女士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 目前,电子银行业务涉及的诉讼存在以下特点: 1、原告基本为电子银行签约客户,因其账户存款丢失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款,案由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大多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与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高科技犯罪联系紧密。涉诉案件的电子银行客户在其存款丢失前后,通常与某一陌生人以网络方式或者电话方式联系过,部分客户甚至向陌生电话或陌生人透露过自己的账户、电子银行密码或取款密码。 3、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银行是否风险提示到位、是否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银行电子系统风险屏障是否合理到位等问题。 通过调研,可以发现上述案件反映出以下问题尚待解决: 1、从银行的角度看,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流程告知和风险披露义务不足。在客户签约时,对电子银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每一步操作相关的后果说明不充分,电子银行业务有新的发展时,未及时将业务内容和风险以适当方式通知到签约客户。 其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验证简单。与传统柜台操作不同的是,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无法当面核实客户身份,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猖狂,必然会带来高风险。银行可以在密码确认之外尽可能地设置更多的个人信息验证要求,以帮助客户降低账户被盗用的风险。 其三,在银行电子系统设置和配套服务中,尚有进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必要。现部分银行在设置电子银行的共同密码时只需要输入某一个账户的取款密码,不同的账户应分别验证、单独操作,避免因密码通用造成账户交叉操作、一损俱损。 2、以客户的角度来看,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签约时候不了解电子银行的具体操作流程、业务特点和注意事项,仅享受便捷却对风险把握不到位。 其二,使用时候未谨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各种密码,被犯罪分子以各种方式窃取或者骗知,警惕意识不够强。 其三,在出现异常情况后未及时查询全部关联账户的情况并做出挂失等相关处理,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3、从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大环境来看,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监管机关应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新功能的监管,并对推广中反映出的问题尽快予以反馈并解决;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通过电子银行诈骗的侦查力度,以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电子银行作为新鲜事物,其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机关、银行、客户各司其职、各尽其力,从不同的角度对该系统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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