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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作者:王学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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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职务消费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其中,包括禁止豪华装修办公楼,企业亏损期间购豪车;公款用于个人家庭买房、装修和交物业费等行为。(《新京报》5月7日) 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但与众多网友一样担心《办法》又是一纸空文。正如专家所言,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难以界定,加上消费的理由和项目种类繁多,公私之间难以划分具体数额,即便《办法》列出了12种职务消费行为,也难以令行禁止。 所谓“职务消费”,本应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它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职务犯罪则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它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考之《办法》列出的12种行为,只有第一条和第二条可纳入职务消费行为,其他几条均应视为职务犯罪。如第三条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这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贪污行为,应视为职务犯罪,并参照《刑法》的量刑标准予以刑事处分。其他几种行为也应作如是观。 当然,职务消费与职务犯罪之间有一定的模糊性且相互转化,这为那些国企负责人借职务消费之名行职务犯罪之实提供了便利。但既然列出了12种职务消费行为,就得严格限定职务消费的种类,不能将明显属于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列入职务消费行为之中,否则会造成重罪轻判,会纵容甚至包庇犯罪分子。 如所列第三种行为及第八种行为即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这是非常严重的贪污行为。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用公款“金屋藏娇”,在上海占用下属公司经费并耗资300多万元装修一栋占地558平方米、价值650万元的高级别墅,这就属于职务犯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除了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之外,还应该实施有效的公开监督。《办法》规定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但并没明确提出向全社会公开,更没提出建立公开制度,希望社会的公开监督,能及早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惩处力度,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扩大公开范围,向全社会公开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由纳税人也即国企“主人”来监督“仆人”的消费行为,方可有效制止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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