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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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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职务消费监管办法”),第一次从制度层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 众所周知,相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职务消费行为由于长期以来存在诸多制度漏洞,而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职务行为究竟如何界定,标准如何,一直以来都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对职务行为的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也没有提上日程。正因为如此,职务消费成为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腐败行为的重灾区,如高严、陈同海等人的职务消费腐败惊人。 就此而言,这次四部委出台“职务消费监管办法”,弥补了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监管方面的制度缺漏。 从具体的规定看,“职务消费监管办法”对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常见的一些不合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明确列举了12种属于严格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这12种职务消费行为概况起来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奢侈浪费行为,包括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二是打着职务消费的旗号“公款私用”,包括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等。此类公款私用,大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目前国企负责人公务消费的重点整治领域; 三是刻意规避相关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者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消费支出、固定资产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等。 总之,“职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职务消费行为,减少腐败和各种浪费,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制度进步。但其真正的生命力,仍在于监督和落实。 我们看到,近年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失范的关键,除了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之外,还缺乏公开和透明。很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单位的员工无从知道。 针对此,《办法》提出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应该以一定方式让员工知道,但没有明确提出如何“公开”。其实,对于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的考核检查之外,更重要的,还得依赖企业员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因此,要使《办法》真正落实,还需要每个企业在落实具体的职务消费行为时,对每个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项目、标准以及实际消费的情况予以公开。比如,对于企业负责人的出国行为,每次都应该向员工公开,自觉接受员工的监督。而有一些和公众利益相关的国有企业,也不妨将其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只有将职务消费行为展示在阳光下,不规范的职务消费行为才会逐渐收敛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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