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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作者:王大贤(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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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决定,温州将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这意味着酝酿许久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将逐步成为现实。看具体方案,试点期间,一个人一个项目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同时,第一年温州发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只有2亿美元,以后的发放额度,则要视上年试点情况及政策要求而定。应该说,这与市场的期望值还是有不小距离的。但无论如何,这毕竟迈出了个人外汇资金“扬帆出海”的第一步。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体量庞大的个人外汇资金“流出去”,将给我国金融外汇监管带来怎样的挑战?这牵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境外实体投资进一步的发展,其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政策规定滞后。尽管早在2004年商务部和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但这两个文件中,境外投资主体仅限于“法人”和“企业”,未涉及个人。2009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投资主体也仅限于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
2006年、2007年先后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上作了相关规定,但个人境外投资者因无法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因而无法办理外汇登记,也就不能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利润汇回也同样如此。 如何找准切入点,适时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相关政策框架,稳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似应遵循“适度放宽、分类管理、梯次推进、差异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从市场需求和风险防控的角度,梯次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交易。其开放总体路线可设计为:投资项目,先开放境外直接投资(ODI),然后开放境内个人向境外放款,条件成熟后,再允许境内个人在境外购买房产等不动产,最后开放证券投资。投资国别,欧美等法制健全的国家优先开放,周边国家或地区次之,最后开放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主体,以个人信用为标准逐步允许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人去境外投资。投资币种,契合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尚未放开的外汇管理大环境,可按先外币后本币的思路,允许境内个人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去境外投资。按投资方式,先鼓励个人购买QDII产品间接投资海外市场,然后逐步开放“港股直通车”,继之允许个人在境外购买房产等不动产和在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 在具体步骤上,首先应尽快出台《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主体管理、总量控制、登记管理、核准管理、事后监督的总体思路构建完善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从资金来源、备案登记等方面逐步放开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引导个人在合法可控的渠道下去境外投资。可考虑适度提高个人年度购汇及对外付汇限额,允许境内个人将购付汇额度内资金通过银行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对超出限额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采取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投资,比照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规定,采取宽严有度、有紧有松的管理政策,使用不同的管理监测手段。对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实行审批核准制,严格审核;对在境外购买不动产以及金融类投资,则适用报备制,相对宽松。对已在境外投资的个人,建议实行“补登记”手续,化因法规缺失而导致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获得国内国外相关法律的保护。 其次,加强管理和服务,理应做好相关政策的配套工作。商务部门作为上游主管部门应着力完善并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与服务,会同发改委、外汇局定期发布个人境外投资指引;工商、税务、发改委等部门则应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减少个人盲目投资;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和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个人境外投资提供法律、投资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境内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离岸账户业务,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再次,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依托现有业务系统,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测,并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并加强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的筛选和预警。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加强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此外,应不断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杜绝额度内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成为洗钱途径的可能。 另外,加强系统功能建设,加紧建立有效个人境外投资监测体系。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并且加强与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实现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开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与资金汇出统计监测,加强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的筛选和预警。 毋庸置疑,促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发展,尤其不可忽视切实制定配套相关措施。比如进一步放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限制、简化手续和凭证,方便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适度放宽个人在境外开户的限制,在境外收益的调回和使用上赋予境内个人更大自主权;又比如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制度,充分掌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规模、状况和渠道,为客观、科学地评估风险和制定政策奠定基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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