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保制度向老年人倾斜
2012-03-22   作者:何德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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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功看日本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国民都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日本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统称为公共医疗保险,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和符合条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对特殊人群还有相应的医疗保险项目。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退职者医疗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职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从公司退职的职员中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养老金资格20年以上和40岁以后加入上述保险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还没有资格加入老人保健医疗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参加了上述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或者年龄65岁以上身体有障碍的人群。一旦到了75岁,都适用“老人保健制度”,享受更优惠的医疗待遇。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财政补贴。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两种,一种是8.2%,主要针对一般国民;另一种是9.43%(增加了1.23%的护理保险费),主要针对40岁到64岁的国民。保险费由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居高不下的医疗费用给日本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以2007财政年度为例,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高达34.1万亿日元,达到GDP的6.6%。目前,日本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每年以1万亿日元的速度增长,其中主要用来支付医疗补贴和养老年金。目前,野田政府正在讨论能否通过提高税收等途径充实财源。
  从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我国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从日本目前财政负担过重的教训来看,在全面医疗保险中可以适当提高个人负担的比例。此外,要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政府机构拿出更多资金投入医保。
  二是要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日本看病很少有宰患者、多开药的现象,因为是医药分开,医院不直接售药,患者要拿着医生的处方到药局买药,售药收入与医生没有关系。一旦发现多开药的现象,就要严肃处理。
  三是对老年人要有适当照顾。中国已进入了未富先老的社会,老年人收入低、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要让中国成为尊老敬老、让老人安心的社会,必须在医疗保险费用方面有所体现,像日本一样对老人有所倾斜。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也应实施老龄医疗制度,到了70岁后,患者负担部分应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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