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2日的《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从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在“瘦肉精”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受贿行为,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原股长刘金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刘金春及其同事供述,农牧局按规定对当地养殖户进行的日常监管大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上级前来检查时,农牧局会提前通知养殖户,“采集尿样,弄虚作假,用提前一天接取的合格尿样供上级检查”。 为了对付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管者居然弄虚作假,老百姓如何能吃得安全?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原股长刘金春等人的行为真的宛若一个极富戏剧性的小品:2010年8月的一个星期六,新乡市召开农业部“瘦肉精”检查专题会议。随后,获嘉县农牧局内部召开了几次会议,部署如何迎接检查,如何保证检查“万无一失”。在经过激烈讨论后,这个负责监管“瘦肉精”的行政部门,形成了一个应付“瘦肉精”检查的一致方案:“提前一天将尿样接出,自行检测确定没有问题的,将该尿样封装保存在冰箱里,等检查组一到将尿样加热一下,重新检测,这样能够确保尿样检测不出问题;如果临时检测出有问题的,就用老母猪尿代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我们有庞大的监管体系,也有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但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却时刻提醒我们,监督机构再多、制度规章再完整,如果执法走样、监督失察,甚至沦丧到执法监管都在弄虚作假应付检查,那么,吃得放心就是我们始终不可企及的梦想了。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律中增加了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条款,并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之前,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般起点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新《刑法》,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处10年徒刑,可见,处罚更为严厉了。去年11月,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要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玩忽职守、以监管造假应付上级检查的刘金春案警示我们,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尤其要高度关切监管的失职渎职甚至是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只有时刻扎紧了执法监督的“篱笆”,令监管丝毫不得懈怠,那些被公权力包庇、纵容的有毒食品、有害食品才不会如此嚣张地危害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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