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重大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并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之所以要改革,一是以往对于资源的定义过窄,基本只覆盖到了能源和金属矿产;二是计征方式不合理,难以有效遏制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的现状,这在煤炭、稀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国是矿产资源开采大国,更是矿产资源和能源消费大国。我国许多矿产资源在掠夺式开采面前,已处于严重透支状态。近年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除一成不变的从量计征资源税外,主要采取出口配额和关税等直接限制措施,这不但容易引发国家间贸易冲突,且无法有效约束国内的肆意浪费。在近年国内外资源价格暴涨的大背景下,对资源税从价征收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通过灵活调整资源税,也能更好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构建低碳发展模式和消费体系。因此,资源税改革的第一重政策含义在于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税改革的第二重政策含义在于,如果增加的资源税收入能很好地“取之于企业,用之于公众”,则它还将有助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对业已遭到破坏的自然环境进行反哺。 我国经济的一个怪现象是,一些资源富裕的地方守着金山银山,却不得不长期靠中央政府救济度日。个中重要原因是,资源归国家所有,当地群众没有机会从资源开发中受益,甚至不得不承担环境破坏的代价。无论是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以打造投资环境,还是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援助、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都离不开充裕的地方财政。 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储量丰富,资源税具备培育成为中西部地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以新疆为例:在实行从量计征的2010年1-6月,整个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7-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资源税改革方案还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必要: 首先,在积极改革资源税、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的同时,如何在企业和个人微观层面最大限度降低其负面作用,还须对有关方案进一步细化。短期内税负上升过快,有可能引发资源品名义价格上涨,并向中下游生产环节传导。要避免这一矛盾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同时对整个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得企业总体税负保持平衡。 其次,要顺利推动资源税改革,前提是理顺杂乱的税费关系。我国资源领域收费名目繁多,客观上挤占了资源税税源,削弱了资源税的征收效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并未明确将煤炭、稀土、水资源、铁矿石等公众高度关注的其他资源品也列入计价征收对象。这或许是决策者抱着“先易后难”的思路逐步推进改革。从长远来看,应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及耕地、森林、盐、水、电等资源和能源。因此,尽快给出清晰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更可增强公众对资源税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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