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源税征收始于1984年,其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7年以来,国际能源价格和国内能源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旧的资源税已不能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无法参与价格形成,地方资源税收入与能源销售价格及企业收益也出现严重脱节的情况。
去年,在新疆实施的资源税新规,最明显的作用实际是重新确定资源地和中央以及能源央企之间财富分配的办法,把更多的财富留在地方。
资源税就是一个巨大的蛋糕,但谁来出钱、蛋糕怎么分却似乎成了难题。
资源税改革牵涉诸多利益体,既有资源开采企业与资源地的关系,也有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问题,不仅涉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还关涉更广的产业发展与社会通胀管理策略,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决定了资源税改革是一个多方利益权衡并且妥协的过程,也是一份考验执政者智慧的试卷。
27年以来,我国不到1%的资源税税率位居世界“最低”,使得资源出现盲目开采状况,有的地方为了追求GDP甚至廉价出口稀缺资源,这相当于我国用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补贴全球消费者,最终只能独自承受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恶果。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保护战略储备资源、改善环境,有利于增加资源地财力、改善民生,同时还有利于缓解国内差距过大的区域经济和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资源税改革所涉及的利益方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历史职责上来看待这项新政。
实际上,“喊苦”的各地油企只负责完成勘探开发任务,“叫穷”的资源地对全国财税政策的话语权也有限,今后资源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还要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税总局及中石油、中石化之间的关系协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