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不能“拿钱私了”
2011-08-31   作者:周继坚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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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对于职业打假人高敬德的假药举报,在历经两年、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牵线让售假者与举报者私了,并加盖公章做见证。对此,药监局江干分局局长称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客观来讲,在查实药品造假事件之后,药监部门能主动协调双方进行协商,比起动辄踢皮球、不作为来,还算是“积极”的。表面上看,打假人获得赔偿、造假者得以了难、药监局化解矛盾,也算是“皆大欢喜”。然而,这种“圆满”独独抛开了公众利益,漠视了被假药危害的“沉默的大多数”,执法部门这种两头摆平、到此为止的姿态,值得警惕。
  首先,“拿钱私了”不该是执法部门的手段。作为药品生产销售的把关人,药监部门承担着保证公众放心用药、安全用药的使命,其职责决定了药监部门应当对假药“零容忍”,并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如今,假药已被查实,正应该重视举报者提供的信息,顺藤摸瓜,将售假造假者一网打尽,以免假药再祸害百姓。可江干药监部门放着售假造假者不去追究,反而充当起调停人的角色,让双方“握手言和”,无疑是为售假造假者开脱责任。
  其次,“拿钱私了”摆平举报者,置其他假药受害者于何地?对他们的赔偿又如何体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很多患者对于什么是假药确实难以分辨,很多人也不可能像高敬德那样较真,花大气力去把造假者弄个水落石出。药监部门“拿钱私了”的同时,也等于在说“只赔一个”,从而给造假者开了“通行证”。这必然导致假药更加肆无忌惮地流入市场,危害广大公众的健康。
  再者,执法部门变“和事佬”,事后了难,透露出渎职的信号。假药得以在市场上流通,说明药监部门的监管出了漏洞,既然出现漏网之鱼,药监部门就难辞其咎。牵头让双方“私了”,让举报者“放弃一切追究药监部门责任的权利”,反照出药监部门的心虚气短。况且,药监部门甘于为售假造假者“服务”,这种偏离职责、违背常识的行为,恐怕已经超出了渎职的范围。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绝不可马虎了事。出了问题,更不能“拿钱私了”、息事宁人,而应该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药监部门来说,药品安全守土有责、任重道远。如果监管止步于办公室,工作只盯着举报者,执法局限于拿钱办,必然有负人民群众的重托。
  这也在警示我们,制售假药屡禁不绝的背后,不光是“耗子闹得厉害”,还可能有“猫儿偷懒偷嘴”的漏洞。因此,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在保持对制假售假者高压打击的同时,还需要深挖背后保护伞,严厉打击包庇纵容制售假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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