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引入食物追踪机制
2011-08-03   作者:田方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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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政府于8月1日生效的《食物安全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使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更有效地追踪食物来源、迅速采取行动。
  当“绝育黄瓜、爆炸西瓜、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回炉面包、假葡萄酒、地沟油、硫磺姜”等等这些有关食品的热门词汇气势汹汹地闯进我们视线的时候,“避孕药、膨大增甜剂、硫磺、罗丹明B、福尔马林、胭脂红、日落黄”等这些或许我们甚少听说过的专业词汇,已经悄然通过我们的口走进我们的胃,进而走进我们的身体,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已变得麻木和无奈。那么,我们该拿什么拯救你,我的餐桌?从表面上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是无德商家的违法行为,但深层次原因是政府、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失灵所造成的。
  集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爆发的食品诚信问题不断挑战着公众的想象力,同时,对政府公信力和企业的责任心进行赤裸裸的拷问:现在我们还能吃什么?怎样保证食品安全?香港大部分食品靠外地供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采用食品回收等被动方法外,一个有效的食品源头追溯机制有助于迅速阻止问题食品继续输入。特区立法会通过的《食物安全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所有的食品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都要保存出入货单据3个月到1年不等,港人以后在街市上买条鱼、买棵葱都可追溯货源。
  我国《食品安全法》虽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但与香港《食物安全条例》“没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的刚性规定相比,《食品安全法》弹性有余、刚性不足。在香港,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登记,没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而在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全凭自觉,不需要向任何部门登记。
  俗话说:“明晰规则,严明法治。”从源头上消除“农田到餐桌”的不安全隐患,香港《食物安全条例》已做出有益的尝试。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应该引入食物追踪机制,同时,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系统地破解食品安全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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