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IPO失败 只是承销商闪了一下腰
2011-06-09   作者:熊锦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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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菱科技发行失败,这一定程度上是市场开始发挥作用的结果,但由此断言新股发行已经走向健康还为时尚早。
  现在新股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物,因为新股持续不断发行,降低了其稀有程度。毕竟询价对象机构投资者的钱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总有闲钱参与申购,而有闲钱的机构投资者又未必跟保荐承销商熟悉,由此终于出现一个新股发行暂时失败的案例。而这个案例未必就完全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保荐承销机构人脉关系资源不足,是“潜规则”部分作用的结果;换个神通一点的大券商,完全可以寻找关系户帮忙“凑数”。
  我们知道,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增加了一条主要内容,那就是除了原来六类“编制”内的机构投资者外,“询价对象还包括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投资者”,这赋予了承销商更大的选择权和主动权。而证券业协会《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且保荐机构可针对每个新股发行项目,对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每次至多调整10个询价对象)。也就是说,承销商面对每次新股发行,可以找原来合作过的第七类机构,也可以找些新机构替补原来那些不太默契的第七类机构为自己捧场,其操作自由度相当高,只要找到足够的“编制”外第七类机构,就完全可以“凑够数”,而不必非得有“编制”内的六类机构捧场。另外,参与询价时发行价格还没有决定,发行价格是高是低谁也不知道,捧一下场也不要紧。当然,也许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向询价机构推介之前,就已经定下了自己的心理价位,有些机构投资者认为过高也可能不参与。
  不管怎么说,有以上制度作支撑,新股发行栽倒在询价对象数目不够上,应该是极小概率的事件。比如,在万安科技发行中,主承销商就自主推荐了20家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如此焉能失败?
  此外,要说八菱科技发行彻底失败也为时尚早。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6个月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发行人完全可以调低发行价格(心理价格)再次发行,或者等承销商基本凑够了询价对象再发行。
  即使发行人忍辱负重,跳楼大甩卖,自降身价以较低的市盈率发行,虽然IPO获得的溢价利益较小,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只要上了市,就可享受数不清的荣华富贵。比如可以获得上市声誉,可以获得再融资渠道,最不济的,慢慢把公司掏空再卖壳,一切都可变本加厉捞回来,这点暂时“挫折”又算得了什么?
  在当前A股制度环境下,发起人从上市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还远不对等,民营企业上市就好比鲤鱼跳过了龙门;而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市场却缺乏相应的落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此“好事”,不仅企业趋之若鹜,连地方政府也为本地企业上市而高兴。
  在成熟市场,上市并非简单圈钱,而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责任。曾经有一项针对德国中小企业的调查,在全部受访的企业中,有75.9%明确表示“不会考虑”通过上市来融资,不上市的理由包括“目前融资渠道已足够、企业太小、不希望有外部股东参与、上市透明度要求过高、上市成本过高”等。可见,在成熟市场,企业要上市还得顾忌其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市场制度使然。
  A股市场企业上市后拥有的权利和其所承担责任之间的巨大落差,导致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具有追求在A股市场上市的天然冲动。而发行人与保荐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形成的利益联盟,则使得强势集团具有推高发行价格的天然冲动,谁能阻止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
  综合来看,八菱科技此次发行失败,或许只是承销商闪了一下腰。在发行制度没有根本改革之前,新股发行所表现出的哪怕是一丁点进步或欣喜,都可能是昙花一现或是海市蜃楼,新股发行“三高”随时都可能旧病复发。君不见,6月8日创业板三只新股上市,都让打新族有所斩获,且盘面出现异动,强势集团利用其资金实力、信息渠道等优势,又在引导市场资金流向新股,“新股不败”重新上演。因此,市场各方还远没到可以弹冠相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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