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货币发行机构出发分析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2011-04-01   作者:范建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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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货币发行

  大多数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并未明确指出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也属于一类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因此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一个模糊观念:一个经济体只有中央银行这样唯一一个货币发行机构。对货币发行机构的模糊认识很容易造成人们对广义货币M2理解上的诸多混乱和偏差。
  如果能认识到商业银行也属于一类法定货币发行机构,那么M2的构成将一目了然。由于中央银行发行基础货币,而商业银行发行存款货币,因此,广义货币M2在数量上等于中央银行发行的少部分基础货币流通中的现金 和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大部分存款货币之和。概括起来讲,商业银行发行存款货币的机制分为两种,一是贷款机制,二是现金存款机制。
  商业银行通过放贷实现货币发行的过程可描述为:商业银行与贷款对象企业或个人 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在贷款对象开立的存款账户中记入一笔和贷款数量相等的存款,并向贷款对象签发一个证明其拥有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凭证——存单,这个存款凭证就是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所发行的货币。由于商业银行放贷是其发行货币的主要途径,因此,当货币供应过量时,货币当局往往采取直接干预商业银行放贷活动的办法来抑制货币的超量供给。
  商业银行除了通过贷款手段发行存款货币外,还通过“吸存现金”的方式发行存款货币。典型过程是:银行客户将其拥有的现金缴存商业银行,换回商业银行对等开出的存单存折 ,这里的存单 存折 就是商业银行在吸存现金过程中所发行的货币。由于现金是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因此,我们可以把上述典型过程进一步扩展为银行客户用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可能是现金,也可能是央行存款 “交换”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货币的过程。企业部门的结汇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用央行发行的存款货币交换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货币的过程。

  了解商业银行两种货币发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深入理解商业银行的两种货币发行机制对于央行制定正确有效的货币政策非常重要。只有深入理解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机制,才能彻底厘清广义货币M2的主要增长源头,也只有这样,央行所制定的货币政策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前面提到,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货币占M2的比重超过90%以上,而由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流通中的现金 占M2的比重不足10%。
  因此,从数量上看,似乎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无足轻重——即使基础货币发行量的增加能大幅放大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派生存款货币的能力,但是,只要央行管住信贷,不让商业银行的这种信贷扩张能力释放出来,那么央行就能轻易地实现既定的货币供应量调控目标——毕竟贷款是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主渠道。
  实际上,这种认识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因为,上述政策思路的推演过程忽略了商业银行的另一条非常重要的货币发行渠道——居民和企业用所持基础货币“交换”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存款货币的机制。
  目前我国基础货币发行的主渠道是外汇占款,而向央行申请结汇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而不是商业银行 ,因此,他们是央行基础货币的初始发行对象。由于企业和个人不能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他们只能把结汇获得的基础货币转存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外汇占款”基础货币 的增加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发行量的增加。即使货币当局事后通过发行央票或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因结汇而“吐出”的基础货币全都回收或冻结,企业和个人因结汇而获得的银行存款也不会“消失”,整个经济体的货币供应量依然表现为增加。只是在基础货币被回收或冻结后,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会有所下降。
  由此可知,在广义货币M2中,虽然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占比很小,但是,这个占比关系并不能真实反映基础货币发行规模对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巨大影响。一方面,在M2中,有相当数量的“存款货币”是由于基础货币的发行而非贷款投放 直接派生出来的。从近10年外汇占款、银行贷款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数据来看,外汇占款对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贡献巨大仅次于银行贷款对M2的贡献 ,个别年份甚至超过银行贷款对M2的贡献。另一方面,基础货币发行量的增加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增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论述 。因此,基础货币对广义货币的影响是双重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中央银行能管住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但如果管不住自身的基础货币发行如“汇率稳定”政策目标倒逼基础货币发行的情况 ,广义货币供应量M2仍然可能出现失控。这就是为什么笔者一直建议,无论任何时候,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重点都应放在控制基础货币发行上,而非控制信贷投放上。这不仅因为基础货币的发行规模决定商业银行通过贷款途径“派生”存款货币的能力,而且因为基础货币发行本身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发行量的增加,再者,流通中的现金存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货币的总的发行规模。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发行机构的区别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虽同为货币发行机构,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商业银行不能以自身名义发行现金货币即所谓印钞票 ,它们所发行的货币只能是以自身名义背书的“存款货币”;而中央银行不但能发行存款货币,而且也能发行现金货币。需要指出的是,央行发行的存款货币不能作为交易媒介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它的主要功能是充当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相互间的结算轧差工具。如果商业银行需要现金,必须用它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来“置换”——只有当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超额准备金余额不为零,它才能向央行要求提现。另外,由于企业和个人一般不能在央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央行存款货币的发行对象通常是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 ,而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发行对象通常是企业和个人。
  第二,商业银行在发行存款货币的同时,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要想获得存款货币的发行权,必须首先获得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途径包括向央行再贷款、向央行卖出国债、向同业拆借资金或吸储企业和居民所持有的现金 ,然后才能按照一定比例签发存款货币。这实际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规模受央行基础货币发行规模的约束。而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其货币发行虽受程序和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发行规模上却不受任何约束——从理论上讲,央行具有无限的信用扩张能力。

  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同业市场

  所谓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要想获得存款货币的发行权,必须首先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并存入法定比例 目前中小银行是15.5%,大型银行是18.5% 的基础货币作为存款准备高出法定准备的部分称为超额准备 然后才能按照相应“比例”签发本行的存款货币。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货币发行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出现暂时性短缺,它既可以向央行申请再贷款,也可以向其他存款准备金充裕的商业银行拆入资金。由于央行再贷款利率通常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因此,同业拆借是各商业银行最常用的管理准备金存款的手段。当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众多银行类金融机构都参与到资金拆借活动时,就会在银行间形成一个无形的同业拆借市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机构间相互拆借的资金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基础货币而非广义货币 的买卖市场。当这个市场的资金量增加时,拆借利率下降,反之,拆借利率上升。
  在发达经济体,同业市场一般都有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中央银行。由于中央银行具有无限的基础货币发行能力,因此,同业市场的资金价格——同业拆借利率——通常由它直接确定央行是货币市场天然的“庄家” ,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同业市场基准利率一般是隔夜拆借利率 通常为一个固定常数的原因。欧美国家的升、降息政策操作,指的就是该国央行调整本国同业市场基准利率的行为,它与我国现行的升降息制度存在本质的差别。
  欧美国家的升降息操作,看似调整的是同业市场的资金价格,实质上调整的是同业市场的基础货币供应量。这是因为,货币当局指定的任何水平的基准利率都会最终成为与特定数量的基础货币供应量相对应的“均衡利率”:当同业市场的基础货币供应量因指定的基准利率过低而出现供不应求时,任何同业会员单位都可以以这个利率水平从央行拆入任意数量的资金,结果会导致同业市场基础货币供应量不断增加,直到央行指定的基准利率成为市场均衡利率为止。同理,当同业市场资金供应过剩时,资金过剩的机构可以以这个利率水平向央行拆出任意数量的基础货币,结果会导致同业市场基础货币供应量不断减少,直到央行指定的基准利率成为市场均衡利率为止。
  我国同业市场的最大缺陷是央行尚未直接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导致同业市场基准利率经常出现大幅波动。其背后隐藏的事实是我国同业市场基础货币供应量一直处于“失控”状态,也就是说人民银行无法直接借助同业利率这个反映基础货币供应量的“标尺”,从源头上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做出“精细化”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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