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不能继续缺位
2011-03-16   作者:于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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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日本地震尚未终结,保险赔付问题已经浮出台面。目前对于地震损失尚无法完全判断,但是市场估计最大可能在千亿美元级别。与此同时,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预计地震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可能在150亿美元至350亿美元之间,本次地震索赔额或仅次于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
  对比之下,我国保险赔付机制还差距尚远。来自中国保监会官网初步信息显示,截至3月11日16时30分,云南盈江地震损失约18.85亿元,而保险机构预计赔付金融仅为150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赔付比例同样低得令人咋舌,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来自保险业赔付却仅仅18亿元。此外,南方雪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内蒙古“白灾”,直到最近的云南盈江地震,灾害在中国并未绝迹,中国巨灾保险机制仍旧阙如。
  何为巨灾?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巨灾。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显得无力而又强大。无力在于体力微薄,强大则在于应付有方,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据全球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的数据,2010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的全球经济损失为2220亿美元,达到2009年630亿美元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其中,全球保险业承担的损失额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4%,可见保险机构在巨大灾害面前颇有裨益。
  与此同时,亦需认识巨灾保险有其特殊性。因为自然灾害的几乎不可预测性,频率低而赔付大,使得一般保险的“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巨灾保险中难以适用——这也是巨灾保险在中国一度放开又禁止的原因之一,这也使得地震灾害在国内财险中迄今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根据数据,中国仅2010年上半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两千亿元。一旦面临巨大灾害,中国式政府主导救灾模式对于救援或许成效不小,对于赔付却束手无策。从国际经验以及自然灾害经济学相关研究来看,应对巨灾,公私合作的机制相当重要。一方面应以商业机构为主导,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在巨灾保险中发挥应有作用。以日本为例,本次日本政府作为再保险公司的分保承保人,可能负责支付逾半数的赔偿金。
  未来如果遭逢巨灾,谁来为我们的安全买单?这是我们应该直面的严肃事实:公司无力承保,公众无保可买,政府兜底有限。诚然,巨灾保险缺位有其系统原因,技术性问题如何化解、行业政府利益如何协调、国内保险公司的资质等问题自然不在话下,然而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实在刻不容缓,也需要各方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巨灾基金、再保险、灾难债券等金融工具也提供了足够多的选择。因巨灾保险千头万绪,才更应该早早入手,未雨绸缪——套用时髦语,推出巨灾保险也需要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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