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灾保险供给需求均显不足
● 需要创新发展方式应对挑战
● 加强政府主导推进社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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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降低成本
面对巨灾,高额的经济损失如何弥补?在这方面,我国的情况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国际上,保险已经成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例如2009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0亿美元,保险业赔付占42%。但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说是以政府救灾、抗灾等措施为主,巨灾保险的“缺位”使得巨灾来袭时,政府承担了具有不确定性特点的沉重负担。即便如此,政府财政救助的金额一般也只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单纯依靠政府救助来应对损失日益加剧的巨灾风险,收效甚微。
我国巨灾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个是供给能力不足,另一个是有效需求不足,二者纠结在一起,形成恶性循环。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在巨灾保险面前止步?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巨灾风险本身并不是一个理想的可保风险。可保风险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同质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但巨灾风险强烈的区域性使得保险得以成立的简单原理遇到了复杂的困境。大数定律是保险供给的基础,这种非独立性使得大数定律面临巨大的挑战。在需求方面,我国的自然灾害高风险区中,除了企业之外,生活着大量中低收入者,收入的低微以及对政府救助的依赖使得他们对巨灾保险的购买能力十分有限。本来,巨灾风险的不理想可保可以通过尽可能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方法得以缓解,但有效需求不足使得这种方法受到阻碍,保险将不得不使用另一种方法,即提高价格,这就更加抑制了需求,如此往复,巨灾保险势必裹足不前。
我国在巨灾保险的推进过程中,也应该转变传统的保险发展方式,应用创新来应对挑战。
第一,巨灾保险应由政府来主导。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保险只是一个重要参与者的角色,它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主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相关立法、数据共享等。否则,单凭保险业自身的力量,很难推进这类具有半公共性质的产品。
第二,挖掘保险作为风险融资和风险控制结合体的精髓。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融资的工具,即在损失发生之后通过赔付来弥补损失,但真正成熟的保险综合了风险控制功能,具有风险降低的效果。对于巨灾损失来说,即使有灾后的损失补偿,对全社会来说,损失也是发生了,如何减少损失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这方面,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一个典范。当一些研究者发现,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修筑堤防并未使洪水损失明显减少时,美国开始实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它巧妙地将保险的上述两个功能结合起来,有效降低了风险。例如,其中一项做法是,如果在划定的高风险区内选址建房,则无法享受联邦政府的灾害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洪水高风险区的开发,自然降低了风险。
第三,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使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从与有效需求不足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主要方法,就是完善自身的风险分散机制,尽可能将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就要吸引大量的风险承担者。在时间上分散风险,要求有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国家保险的支持,以获得更多的赔付能力以及财务可持续能力。
第四,应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方法之一就是降低成本。在产品方面,可以考虑指数化保单,指数化保单以某一灾害指数为保单触发机制,例如,只有当50年一遇的灾害发生后才予以赔付。指数化保单省去了高额的事前监督成本和灾后损失评估成本,同时降低了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
第五,应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另外一个方法是发展巨灾小额保险。对于灾害风险的承担者,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可以借鉴现有以人身保险为主的小额保险发展经验,设立巨灾小额保险基金,并对基金的运行机制、合作代理模式、风险分担模式以及激励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
非传统的风险需要非传统的解决办法,需要转变发展方式进行创新。无论创新有何不同,其核心的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挖掘阻碍巨灾保险发展的桎梏中最核心的环节,从这里入手,逐步推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