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第八条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之列,值得商榷。 近年来,“旧城区改建”已在一些地方演变为大拆大建、摧毁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在“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的大旗下,成片的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历经千年岁月形成的街巷肌理、鲜活的传统社区以及方言民俗被毁于一旦。这场 “休克疗法式”的“旧城改造”,对中华文脉的伤害之深,不可不警惕。 “旧城改造”条款混淆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对《城乡规划法》误读之嫌。《城乡规划法》第31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但该法并未规定“旧城区改建”的实施主体,若具体分析之,消除“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自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要解决“危房”问题,则并非只有借助行政力量“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惟一解决途径。 “危房”需要整治,但这与财产权征收无关。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将危房分成四类“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要求产权人采取治理措施,可以加固的应予加固,不拆不行的方可拆除。危房经过整治,就不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条款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2007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要求“力戒大拆大建”,强调“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此精神应在行政立法中体现。 从文化遗产保护、物权保护、民生改善的角度上看,一些地方的旧城改造已不是“公益”,而是“公害”。如果继续将“旧城区改建”作为征收公民不动产的理由,不仅有悖物权保护的市场经济原则,也难根除大肆拆除历史街区的现象。因此,新征收条例应删除“旧城改造”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