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网民关心新拆迁条例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2010-12-17   作者:记者 曾亮亮/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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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就“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文件,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第一次。网民认为,新拆迁条例有亮点,但大家更关心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新条例有三大亮点

  网民“罗庆学”指出,细读这份通知就会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这三条的确是一幅利国利民的“真经”,上下皆会满意的“好经”!但是,这是不是就等于为解决中国拆迁问题找到了治病的良方呢?是不是众多的拆迁问题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呢?说实话我个人还持怀疑的态度。
  首先是法院作为强拆主体的介入,看似可能依法依规拆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或者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再就是禁止采取暴力,不准断电断水。现在很多强拆本来就是靠极端暴力手段完成的,比现在规定的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等于是失效的。
  其三不低于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些老百姓抗拆,是因为补偿价格的原因,但大多数老百姓则考虑的是房屋搬迁过程中的成本,住在原地,他可以不为住房花一分钱;搬迁住房,之中的装修,购物等各种费用会随之而来;还有一种就是地段好的老房子,商业价值很高,一个小门面,养人一辈子。要他们放弃这样的房子,当然会有很多的工作很大的难度!

  “危旧房”改造将成强拆的最大理由

  新的征求意见稿却彻底推翻了第一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网民“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机会,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他认为,新的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即使在未来的补偿上体现公平,也依然无法体现正义。

  还是应尊重大多数被拆迁人意见

  网民叶檀指出,新拆迁条例将拆迁刀重回地方政府手中,尽失法治精髓。
  新征求意见稿删去的条款是原新条例第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此条删除,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叶檀指出,市场评估价的底线仍然存在,使博弈双方有了价格参照系。需要强调,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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