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虚增贸易顺差是“错觉”
2010-12-22   作者:刘晓忠(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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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研究员邢予青等人研究发现,苹果iPhone这一由美国公司设计和拥有、多数元件在日韩等国生产并由中国大陆代工企业富士康测试组装的产品,去年使美国对中国增加了19亿美元的贸易逆差。
  严格而言,iPhone等导致中国贸易顺差“虚增”的结论不能说是错的:毕竟就中美商品贸易的传统国际贸易统计方法上是存在“虚增”直观的。但这却是由于参照系选择问题所带来的错觉问题。
  富士康出口美国的iPhone出口价基本就是美国市场179美元的批发价。苹果公司以iPhone出口价的3.6%支付富士康代工费。但如果基于此简单地用去年美国售出1130万部iPhone,就得出中国对美国贸易虚增19亿美元顺差,显得有些武断。
  其实,iPhone的贸易是典型的产业内贸易形式。如iPhone的屏幕和芯片等是在韩国完成、电路板等是来自日本进口,然后富士康以替苹果代工的制造方式,采购进来进行组装和整机测试,最后通过产成品的形式出口到美国市场;由于IT类产品属于零关税出口产品,中国的出口价就是在美国市场的批发销售价。
  因此,iPhone的出口不能单纯用中美双边贸易来辨析顺逆差,还需要剔除从日韩等进口的中间件等的逆差,才能最终作为该产品在中美贸易中所产生的顺逆差。
  当然,还不仅于此,由于富士康与苹果之间属于代工模式,富士康只获得较低的代工费用,剩余的大部分属于苹果公司的专利使用费。根据iPhone中国出口价即是美国批发销售价之事实,应该说苹果的专利使用费是通过富士康的代工附加进产品中的,需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的净专利使用费作为苹果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收益来处理,记入中国经常项目收支中。但只要净专利使用费收益没有汇出中国就不会带来经常项目逆差。如此解析就不存在iPhone导致中国虚增顺差的问题。
  此外,iPhone专利费带来的收益如同一般贸易商品一样,都需要在中国缴所得税和相应的营业税。当然,根据相关规定,苹果是否符合国外专利使用费营业税减免则视具体规定而定。
  这就涉及另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贸易收支、非贸易收支和无偿转让等与经常项目收支的关系。iPhone导致中国贸易顺差虚增19亿美元是就商品贸易收支而言,而苹果专利使用费等属于非贸易收支中的投资收支或服务贸易收支。因此,iPhone等中国代工商品应放置在更大项目的经常贸易收支上考量,而非单纯的商品贸易视角辨析。
  从iPhone出口推断中国所有IT出口商品均存在顺差虚增也是不对的。中国大部分IT出口商品属于加工贸易,与代工不同,加工贸易提供的更多是中间件,而非产成品,中国企业在加工贸易中获得的是与其附加值相对应的收益,就更不存在贸易顺差“虚增”问题了。
  因此,我们认为iPhone导致中国贸易顺差“虚增”,是由贸易计算方法无法有效反映产业内贸易所带来的一种错位感觉。
  该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恰恰反映的是中国经济实际竞争力的不足、创新能力有限和低附加值的制造现状等。如目前中国出口一般以上的13类行业的国内附加值不到50%,其中电脑的中国附加值仅为4.6%,150美元的iPod在中国的附加值仅为4美元。显然,这才是iPhone使中国“虚增”19亿美元贸易顺差所传导出的真命题。而要扭转这个局面,中国需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拓展市场自由化空间,降低改革体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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