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昨日(12月8日)在中国网访谈时,首次较为详细地披露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从纪宁披露的八项措施中可以看出,其中四、五、六、七、八这五项都是与财税政策有关的,可见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上,财税部门将是大有作为的。但在笔者看来,落实这五项财税措施尚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 首先是要完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此前就有专家学者呼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实现居民收入与GDP、财政收入同增同涨。而实现这种“同增同涨”,除了要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之外,也需要提高国民在二次分配中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也就是国民分享财政收入的比例。现在我国行政运行成本过高,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影响到让农民增收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拖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转移性收入的“后腿”。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当然在于“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当前,我们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有待破题。比如,行政运行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公支出”究竟是多少?至今仍然不够明晰。这就使得如何切分“财政蛋糕”难以监督,也使得社会建设投入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保障。倘若不突破财政预算公开的“瓶颈”,财政资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用之于民”,并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是要完善现行税制。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就必须深入推进税制改革,有力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从目前我国税制体系的整体布局来看,间接税收入以
70%的占比远远高于直接税收入,在占比仅有30%的直接税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由于调节过高收入靠的是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仅靠占比7%的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显然是难担其任的,因而我国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调减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的份额。这就需要将久拖未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性改革,财产税等直接税项目尽快付诸于实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一个“劫富济贫”的税种,将财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与此同时,应逐步考虑开征遗产税,以保障社会起点公平并减少“富二代”不劳而获现象。 无须讳言,个税制度性改革和财产税的开征都有赖于大环境、大前提的改善,说到底,必须是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条件下,方能畅通无阻地贯彻实施。而多年来,我国个人财产公开申报公开制度却在千呼万唤中没能出台,倘若这个“瓶颈”还不能突破,即使先行实施个税制度性改革、开征财产税,恐怕在执行力上也会遭遇障碍,税收仍然难以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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