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奢侈税”调节分配实属无的放矢
2010-11-26   作者:梁发芾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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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发芾

  在过去一年里,中国奢侈品增幅雄踞全球首位。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认为,开征奢侈品税和奢侈税也许是合理调控消费的好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人民日报》11月24日)
  中国的消费思想一直崇尚节俭、反对奢侈,闻“奢”色变,尤其是近些年,强调以税收手段抑制奢侈消费从而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目的的说法,一直没有消停过。但是,这种建议基本上属于乱开药方。
  目前对于奢侈品本来是有税收的,一些商品中的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如小轿车、高档手表、汽油等。这些商品不但背负17%的增值税,还要背负消费税。再征奢侈税,有必要吗?至于奢侈行为税,虽然目前没有这个税种,但以前曾有过类似的税种。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目的是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延,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但直到1994年,全国总共才征收了87万元,公款大吃大喝也未有丝毫改观。此税只好取消。这说明,奢侈行为税本身难征管,无效果。
  真正的问题在于区别不同的奢侈消费行为,采取不同对策。奢侈品是针对生活必需品而言的,奢侈消费行为则是针对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行为而言的。与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相比,奢侈消费或追求数量多,如满衣橱的衣服;或追求品质卓越,“食不厌细脍不厌精”,数百道工序的一套西装;或追求稀有,如钻石;或追求绝对的高科技新技术。由此可见,奢侈行为本身无所谓对错,对某种奢侈行为是不是予以限制,要看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消费是不是让社会承担成本,比如大量消耗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形成浪费,或排放污染,危害他人,对这类情况可以用税收予以限制,现在也确有类似税收;另外一种情况是,这种消费由谁埋单,目前疯狂的公款消费是公职人员奢侈,纳税人埋单,这就不只是课税的问题,而是违法犯罪,应该由纪律和法律解决。
  事实上,除了以上两种值得警惕的奢侈消费外,一般所谓奢侈消费对社会无害,根本没有必要予以限制。理由如下:
  第一,奢侈品体现着富人的某种心理需求,满足的是他的虚荣心,但富人自己一掷千金,其实做了冤大头,真正的实惠却被并不富有的生产者、销售者得到,但这都是在两厢情愿、其乐融融的气氛下进行的。这其实是一种比征收重税更加温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相反,向奢侈品课重税而使富人捂紧钱袋不消费,那穷人的工作岗位也就容易不保,这样不但不能调节收入分配,反而使收入分配更加悬殊。
  第二,奢侈品消费带动也体现了社会进步。贫穷就意味着只能消费必需品,而富有才能消费奢侈品。奢侈品不断地转化为必需品,而新的奢侈品继续产生,人们的生活就在这种竞争中得到提升,家电和数字产品可谓这方面的典型。这类奢侈品,因为用的人多了,价格降低,“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普及而成必需品。典型的例子就是手机,当初的手机数万元一台,绝对是奢侈品,如果当初重税限制,今天百姓可有手机使用?
  第三,奢侈品往往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它的高附加值使得其生产加工和贸易有利可图,促进繁荣。中外历史上的王朝不断通过禁奢令、禁奢法,重农抑商等等,压制社会对于奢侈品的生产和需求,实际上是为了维护统治者对于奢侈品的垄断,拒绝让老百姓过上富足生活,这些做法造成了社会经济的窒息。对于老百姓自己花钱买奢侈品,今天的国家就不必再去限制和打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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