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这个提法把“两型”社会建设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直接联系起来,令人耳目一新,回味深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个论述呢?
我认为,这个提法实际上点明了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一种独特作用,即环境保护不但不是经济发展的妨碍因素,相反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因素,从而更新了我们过去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难以兼得的传统认识,把环境保护提到了一个更加积极、更加有为和更加主动的地位。
据统计,我国经济增长中资本(包括资源环境投入)的贡献为60%左右,劳动的贡献为10%左右,技术进步的贡献为30%左右。可以看到,我国经济增长总体上还是资源环境消耗型的,而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6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的贡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降低资源环境消耗而提高技术进步的含量。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与过去偏于软弱的环境保护约束有关:一是法律中对环境质量负责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环境质量恶化究竟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环境质量责任制长期得不到落实;二是环保投入不足和投入效率不高制约了环境目标的实现,环保投资总量与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治理需求相比差距很大,投资结构也不合理;三是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些环境管理制度不适应需要,环境法律配套滞后,环境标准偏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四是环境管理模式缺乏整合性,统一监督管理难以实施,综合协调能力不够,对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五是环境管理上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忽视经济手段的应用;六是公众参与度比较低,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这说明我国到目前为止的环境保护还失之于偏软偏弱,强度远远不够。
回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经济发展总体上具有“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特征,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这种经济发展方式显然不是一种可以长期采用的经济发展方式。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环境保护就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调控手段。
由此看到,对我国环境问题的认识经历了这样一个循环:软弱的环境保护政策未能有效约束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后者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改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回过头来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做起,这就是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的原因。这说明环境保护具有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
环境保护之所以能够优化经济发展,是因为环境保护要求把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要求经济发展走少排放、低排放、最好是零排放的道路,这对经济行为主体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条件,促使他们努力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尽量循环利用再生资源,而且还能激励他们通过发展绿色产业而获得新的经济效益,这在客观上都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增强国家经济竞争能力。环保政策所调控的对象是具有较强适应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的主体,他们能够根据外部约束条件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甚至还能从这种外部条件的变化中发现或创造出新的获利机会,所以那种认为企业会因为严格的环保政策而影响发展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是否会妨碍经济发展,有学者通过对国内外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实证研究,认为加强环境保护不会削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环境保护强度不是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对中国制造业17个主要产业的实证分析表明,环境保护强度的高低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大小之间并未呈现出一种规律性的变化。
从“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到“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这个转变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一个变化。在这种新型关系下,环保不再是被经济发展所牺牲、排斥的因素,相反成为促进和改善经济发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