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远征说,金融危机总体可以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所谓银行危机,主要是以挤兑为代表的,银行的流动性处于严重性的困难;第二是资本市场的危机,以资本市场的崩溃为代表;第三种是货币危机,是大幅度贬值,或者是货币重估为代表的一种危机。这三种危机表现形式各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全部是流动性出问题,流动性枯竭,不是本币的流动性枯竭,就是外币的流动性枯竭。所以金融的第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流动性风险,如何增加流动性的问题。不管哪种危机都是以流动性枯竭作为很重要的表征。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比如说一家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贷的款没有收回来,会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之间是互相拆借的,是通过互相拆借来满足流动性需求,如果一家银行出了困难,到另外一家银行借钱,导致另外一家银行又出现困难,就出现债务传导的问题,这会迫使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债权债务断裂的问题,于是出现了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困难,就出现了典型的银行危机。银行危机不是个别银行的危机,而是整个银行业的危机,最早爆发于英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也相继出现了这种问题。
当银行危机出现以后人们发现这个危机对经济社会破坏如此之大,需要进行某种防范和处理。这个防范处理的第一个制度安排就是现在司空见惯的中央银行制度。这个制度最早是1668年在瑞典诞生的,最成功的是英国,英格兰银行由商业银行变成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第一个职能就是补充流动性,中央银行第一个角色就是最后贷款人。
正因为中央银行是如此成功,在19世纪上半期,在欧洲,特别是在英国没有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出现过经济危机导致了金融困难,却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危机。但在当时的美国,中央银行制度并不发达,美国在整个19世纪是崇尚自由竞争的,不崇尚政府监管,所以没有一个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在19世纪下半叶频繁地出现金融危机,而且金融危机都跟资本市场崩溃联系在一起。
出现这些危机之后,美国人开始认真地研究中央银行制度,于1913年组建了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但是单单一个美联储还不足以抵抗金融危机。20世纪30年代,我们看到了现代金融业最重要的两个法律在美国出现,一个是1929-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中间隔断,分开经营。
第二个就是1934年美国出现的《银行法》。《银行法》重新规定了美联储的运作方式和义务。这时候美联储开始比较像典型的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是负责货币政策。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美国《银行法》的规定是奠定了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且这个基础第一次把监管从货币政策中间分离出来,然后变成两类机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监管机构负责体系的安全。这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美国模式。
历史表明,正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推动了监管的发展,所以才出现了博弈的现象。这次金融危机如果跟历史上相比,它具有全面性、全球性,可以称之为资产负债表衰退。金融机构跟其他工商业机构尽管都是企业,但是它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最大一个不同点就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是不用杠杆的,而金融机构全部是用杠杆的。那类搞资本市场投资性的金融机构,杠杆通常在30倍到50倍,如果是对冲基金杠杆很可能会超过100倍。金融危机是杠杆突然倒回来收缩,所以称之为恐慌的去杠杆化,杠杆当年放大多少倍,就意味着它会向后收缩成多少分之一。如果收缩的速度过快,那么整个经济体就开始崩溃,这就称之为资产负债表衰退。
“金融危机究竟怎么回事还是需要认真研究,但是不管怎么说,如果说美国经济还处在无就业增长的复苏当中,至少意味着我们并没有完全走出危机,并不是危机后的时代,而是后危机时代,我们身陷其中,金融危机并没有离我们远去。”曹远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