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年底前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同时,通知要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的必要性,显然毋庸置疑。据今年6月国家审计部门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全国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3亿元,其中向1.19万户登记拥有个人企业、车辆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7376.65万元。
这无疑是一个相当惊人的“骗保”数字——194个区县就有6万多户低保发放不实,那么,全国近3000个区县,不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便将接近百万。据此前媒体报道,北京一千万富翁,“拥有多套房产,出入开着别克轿车”,骗领低保长达8年,数额高达10万元,竟长期无人知晓,直到被其弟弟举报才“东窗事发”。
不符合条件家庭甚至是富豪家庭却长期骗领低保,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疑十分严重和恶劣。既直接窃取了国家的公共福利资金,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福利分配秩序本身,同时,也间接损害了那些真正需要低保救助的贫困人口的权益,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避免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确保低保发放的名副其实呢?民政部提出的“认定排查”、“应退尽退”——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联合多部门建立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对低保对象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当然都是重要的手段和方式。
而与此同时,笔者以为,另一个方面的排查手段和方式,同样不可或缺。那就是,对于那些已查出的虚假低保户、骗领者,还要做到“应罚尽罚”——切实提高其违法成本、确保对骗保行为惩戒力度。
在这方面,不能不说,现行《城市低保条例》存在明显的短板,依据该《条例》,骗领低保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显然是太过轻微、绵软,不仅谈不上“以儆效尤”的威慑效果,甚至有变相鼓励纵容的嫌疑——骗保即使被发现,一般“追回”便可了事,干吗不骗呢?
其实,依据刑法,骗领低保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按此追究骗领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除了直接的骗保户,对于那些核查审核不认真,甚至充当骗保帮凶的相关政府管理人员,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总之,健全低保制度,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完善复核机制、做到“应退尽退”,也要严格惩戒机制、做到“应罚尽罚”。惟其如此,排查不合条件低保户才可能真正干净、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