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2010-09-21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刘仁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索引

从国际公约看取消贪腐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也是刑罚比例性原则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
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也是刑罚比例性原则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

  刑罚比例性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最严厉的刑罚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再多的金钱也不能与生命等价,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所应有的态度。
  刑法上的犯罪要受到何种惩罚,需要结合其侵害的法益来考虑,如果其侵害的法益不是生命,那么即使在强调报应的刑法观里,其报应的后果也不能是死刑。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也越来越严格地被限定在那些与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犯罪上。在衡量法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因为“如果坚持比例原则,就不能对所有的谋杀犯都处以同样的刑罚”。
  取消贪腐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有利于我们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法治文化,为最终彻底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中国政府早已声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在条件具备时废除死刑。从历史看,世界上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有一个大致的规律,那就是这些国家都曾经走过这样一条道路:从死刑罪名众多到后来被限制在严重谋杀罪再到最后彻底废除死刑;从死刑被广泛适用到死刑逐渐被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很少适用再到后来彻底不用;从死刑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对不同的死刑犯要采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对所有的死刑犯都要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从死刑执行的兴师动众到死刑执行逐渐退出公众视野。
  我国现在总的来讲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前进的,如死刑执行由过去的枪决到现在的注射,死刑执行场所由过去的露天刑场到现在的专门刑场。此外,在死刑执行环节增加了人性化的安排,如允许死刑犯与亲人见面等。另外,我国自2007年1月1日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在实践中大幅度地下降,现在虽然还不能说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但与过去相比,死刑的适用确实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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