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2010-09-21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刘仁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索引

从国际公约看取消贪腐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也是刑罚比例性原则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
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随着国门大开,贪官外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要想把他们引渡或移送回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

    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圣彼得堡宣布,俄罗斯从2010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俄罗斯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说:“这不是指继续暂停实施死刑,而是永远禁止死刑的实施。”俄罗斯199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之后签署了欧洲关于保护人权的第六号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从1999年起,俄罗斯暂停执行死刑。资料照片

  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外逃犯,如果我们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近年,我国在与西班牙、法国等签署引渡条约时,都从现实出发,认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从个案看,我国也是这样做的,如几年前我们与美国合作,对方将巨贪余振东遣送回中国,当时中国政府就作出了包括不判其死刑的承诺,后来法院的实际判决也遵守了这一承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我国政府在与加方就此案展开刑事司法合作的谈判时,也已经承诺:将来赖被遣送回国受审时,中国不判处其死刑。
  但问题是,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来,数额要少得多,在国内还是被判处死刑,而远华走私案已经判处了数十名同案犯的死刑,首犯赖昌星却仅因跑到国外就可以免死,怎么向公众解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
  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和贪腐犯罪者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否则,给人的印象就是贪官谁能跑到国外,谁就可以免死,其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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