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老鼠仓”应举证责任倒置
2010-09-07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表示,净化市场、营造声威,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行为。据统计,中国证监会去年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数是前5年数目之和。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去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无疑将对“老鼠仓”参与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对“老鼠仓”行为调查和取证较为困难。由于证据不足,多数疑似“老鼠仓”案件最终可能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因此,实行举证倒置,是破解举证难题的一个现实的选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本应负举证责任的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可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美国1988年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须证明以下事实,其余则由被告自证:被告在进行交易时知道相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交易行为相应情况下发生、原告的交易行为是与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为、原告在此交易行为中受到了损失。除非被告可以自证清白,否则,根据因果关系将推定其有罪。应该说,随着国内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非法证券活动将会屡有发生,而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惩处机制,由证监会这样的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结合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织就一张“法网”,无疑能够有效推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更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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