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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入罪”不过赚一把口水
2010-09-03   作者:几又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决定写个提案,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的人员,建议按玩忽职守罪给予惩罚。(《重庆商报》9月1日)
    这样的建议如果出自一般公众,发发牢骚,倒无可厚非,但出自一个负有参政议政重责的政协委员,未免草率轻浮。姑且不论这样的建议对《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存在错误认识,如果炒房可以入罪,那商品房这根利益链条上的众多“蚂蚱”,是不是应一并牵扯进来?比如炒地皮。
    目前饱受公众指责的高房价虽确有炒房者鼓噪,但作为商品房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地皮,其炒作大战早就硝烟弥漫。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高房价再次成为委员代表的炮轰对象。然而,会议刚一闭幕,以央企为代表的“国”字号企业便在南北数地屡创“地王”。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表示,截至5月底,全国闲置土地为2815宗,面积16.95万亩。对此,央视《经济半小时》曾给出这样两段极具冲击力的矛盾画面:“一边是市场上不断传出土地紧缺、商品房供不应求的风声,另一边却是大片被拍卖的开发用地晒太阳,长荒草”。
    土地闲置本身就是一种“不动声色”的炒作,要么通过出售公司外壳,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流转;要么坐等市场房价爆涨,以此实现土地的最大价值。炒作背后,是地方政府的盆满钵溢。有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达14239亿元,一些城市年土地出让收益占到财政收入的五六成之多。
    如果炒房入罪,那炒地皮是否也一并纳入其中,作为炒地皮收益最大方的地方政府是不是也难脱干系?其实法理障碍不单单在于地皮,近年来,从辣椒到大蒜,从大豆到绿豆,炒作身影屡见不鲜,尽管有时主管部门开出了罚单,但往往是这头或这个品种刚刚按住,另一头或另一品种又冒出来。
    在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主要约束对象之一便是炒作。1997年《刑法》修订时,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完善,资源的丰富,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今天,杨林川委员建议将炒房入罪,这不是在开法治与市场的历史倒车?
    炒作本来只是一种趋利性的投机行为,依法参与市场活动是公民的权利,事实证明也有助于市场发展。随着社会发展,国人腰包渐鼓,炒外汇、炒黄金等投资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这些现象本身就代表市场发展的进步,意味着公众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当然,炒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加以规范,市场灾难必将如影随形。“国际惯例”无非两条,一是大力拓展民间投资范围,为“闲资”泄洪;二是制定科学周密的市场规范条文,从源头避免跟风炒作。当然,目前最大的障碍在于,地方财政如何剥离对土地和房市的过度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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