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粮食出口国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1.1 美国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美国是法治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对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在利用较为全面的预警信息指引的基础上,通过法制手段和市场调节来实现的。在《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实施以前,政府为了保证粮食安全,通过CCC从农场主直接购买粮食进行储备。但近年来,政府粮食储备量逐渐减少,而农场主的自有储备则不断增加。美国联邦政府同时还运用信贷杠杆等经济手段对粮食市场实行间接调控。农场主(包括一些投机商)进行粮食储备要参加储粮计划,参加储粮计划的农场主必须执行政府的粮食种植计划,对储备的粮食在三年内必须保证质量,根据预警信息,当市场粮价平稳的时候,农场主不得抛售储备粮,只有粮价剧涨时,农场主方可出售储备粮,以避免压价倾销,从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价大大高于农场主抛售价时,政府即运用所掌握的储备粮投放市场,控制粮价稳定,从而保证粮食的安全供应。2002年5月13日美国新的《农业法》经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出台,根据该法,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补贴将高达1900亿美元,比旧法规定的补贴增加了80%,从而保障了美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大大提高了其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虽然这项严重阻碍全球农产品贸易的政策遭到了国际社会的猛烈批评和强烈反对,但从某种角度来说,它却大大稳定了世界粮食的市场供应。 美国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和市场机制,以政府储备和民间储备相结合,建立起系统的生产—储备—信息引导(预测预警)—投放等一套有机机制,从而保证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并从中保障了粮食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1.2
加拿大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加拿大的粮食管理及安全政策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落实的。加拿大粮食管理最主要的法规有两部,即《加拿大谷物法》和《加拿大小麦局法》。运用法律手段,建立粮食贸易所需的硬件(基础设施)和软件(相关规定),并根据期货市场相关预警信息,对生产和储备采取必要的调控,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加拿大对谷物公司经营谷物和谷仓都有严格的审批条件。《加拿大谷物法》规定,经营谷仓申请人必须有一定储备条件,并提供经营审计的财务证明,即申请人必须有一定财力,还要以保证书、保险或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担保,谷仓储存的谷物都必须全额保险等,以保证粮食的稳定投放,从而保障其国家的粮食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粮食充足供应。 1.3
澳大利亚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发达,交易秩序井然,主要得益于健全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主要采用法律手段。政府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且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粮食市场相关主体都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由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三大类构成。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包括各州的粮食储运公司、种子联合公司等;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包括小麦局、大麦局等;其他经营实体是除以上两类外的各种从事粮食加工、流通的企业。从1989年开始,澳大利亚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的小麦经营机构开始逐步走向合作制,使澳大利亚粮食市场逐步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合作制主导型。澳大利亚的粮食流通实行商流和物流分立。商流由小麦局等粮食流通商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具体负责开展小麦等粮食的国内外贸易活动,具有粮食经营权。近年来,小麦局还向粮食加工业延伸和开展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包括在国内投资兴办粮食加工厂。物流则由粮食储运公司承担,具体负责粮食的收购、检验、装卸、储存和运输业务,但没有粮食经营权。粮食储运公司都是按合作制原则组成的,为非赢利性组织,其宗旨是以最低的费用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最好的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等服务。澳大利亚的粮食仓储体系由农村收购仓库、地区终点仓库和港口终点仓库组成。 1.4
欧盟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欧盟粮食储备主要实行国家采购,即按照“干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干预价格”是欧盟为保证农民收入不受过大影响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其实施规则是通过对各国粮食生产、库存、需求状况等预警信息,以及国际粮食生产形势和价格走势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如在法国,当收购机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不能在市场上卖掉粮食时,法国粮管局(ONIC)作为政府管理机构就必须买下它们的粮食,以作公共储存或“临时储备”。或者说,当市场粮价低于“干预价格”时,农民可以按“干预价格”把粮食交给欧盟设在法国的“干预中心”作为临时储备,从而得到价格补贴。但法国粮管局不拥有粮仓,为完成其公共储存使命,它向拥有空粮库的收购机构或专业仓储公司租用储存容量(即购买仓储服务);也有同私人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商谈储存期间的费用补贴标准。欧盟农业补贴委员会对“临时储备”给予必要的储费和利息补贴。补贴方式是由欧盟给法国粮管局,再由粮管局补贴到储粮企业,此外,欧盟一些国家通过对种粮的农户和私商储存按月加价,鼓励其在合理期间内自储粮食,避免收获季节粮食过于集中上市而影响市场粮价,促使粮食均衡上市,从而保障粮食供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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