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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引发了代表委员们的疑问。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是否要将灰色收入合法化?很多代表和委员认为,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欠妥。有代表认为,可以改成“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杜绝灰色收入”,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据3月7日《新京报》)
所谓“灰色收入”,是指那些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收入,既不“黑”也不“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说法呢?因为社会上出现了那些似乎合法又似乎不合法的收入,收的人说不清道不明,官方也不给明确的结论,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一种含混不清的说法。
在法治社会,所有行为都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不存在第三种状态。任何一种行为,它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不合法的;说某种行为是“灰色行为”,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是非常荒谬的。非黑即白,没有违法就是合法,必须进行“二分”式的判断。对待“行为”如此,对待“收入”也应该如此。实际上,获取收入也是一种行为,必须给出明确的说法。因此,“灰色收入”本来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它的实质就是不分“黑”与“白”,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辟出一个中间地带。
那么,如何分辨收入的“黑”与“白”呢?说难也不难。“法无禁止,即为合法。”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同理,凡是法律或规定没有禁止的收入,也就是合法的。比如,如果有规定禁止医生收取“红包”,那么“红包”就应该归入“黑色收入”,亦即非法的,而不能算是“灰色收入”。
不可否认,有些收入的性质判断起来确实不太容易,比如红白喜事中的礼金,往往被归入“礼尚往来”,但随礼者中常常有很多下属或行政相对人等等。这些人送的礼金是否合法,确实不太好界定,但也不是无法划分。只要想分出个黑白,还是有指标可循的,比如收礼的人是不是掌握公权力的人?送礼人与收礼人之间有没有亲属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过业务往来?……等等之类。
诚然,由于界线和标准非常模糊。自由裁量的空间会非常大,因此,在界定“灰色收入”的时候很可能产生争议,但即使如此,也必须一分为二,因为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只有两个选项,即“黑”与“白”——不作判别,就是逃避,就是不作为。
认可“灰色收入”,就是认可黑白不分;认可黑白不分,就是认可不负责任。如果在“黑”与“白”之外允许“灰色”的存在,那么它就可能成为一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因此,对待灰色收入,政府既要正视,更要分辨清楚。如果是合法的,就应该被认可并依法纳税;如果是不合法的,就应该被取缔并予以惩处。我认为,在法治政府的词典中就不应该有“灰色”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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