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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被处极刑,民间金融并不能因此获得重生。
12月台18号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浙江东阳吴英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被一审判处极刑并不奇怪,此前的8月5日,浙江缙云女老板杜益敏同样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杜益敏以高息集资款项7.09亿元,至案发有1.28亿元未能归还。同一年,乐清高秋荷、陈美兰等人均因相同原因被起诉,据称,温州当地掌握有10多起上亿元的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37亿,将陆续处理。
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江浙民间集资盛行于当地,有几个案件高发期,典型的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抬会和最近几年的高息集资。民间集资是跟着经济周期走的,上世纪是当地市场经济发轫时期,草创时期的企业主急需资金,因此抬会集资等方式盛行,甚至有20余万人同时参加的“盛况”。而从2007年之后,由于当地的实体经济逐步走下坡路,集资者资金链越崩越紧,允诺的利率越来越高,很容易整体崩塌、东窗事发。
民间抬会与集资是粗糙原始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熟人社会体系下的现金来往,既没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也没有出纳和会计,仅靠白条、会单和流水账运作,甚至在事发后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无头烂帐无从审计。
我们应该反思,一次又一次血的代价,为什么没有能够取缔民间集资?中国经济不需要血祭,需要的是机制。预防犯罪要靠市场高效的运作体系与严格明确的法律条文,恰恰在这两方面,存在巨大制度缺陷。
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弥补了这一缺陷。按照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浙江民间资本规模为7000~8000亿元,而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1500亿元左右。另据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会长周德文调查,“在民众手里的温州民间流动资本大致有6000亿元的人民币,温州估计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本就达到了2000多亿,光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就几乎达到1000个亿的民间资本。”
虽然从规模上来说,与正规军不成比例——浙江正规金融机构目前的年贷款发放规模约在1.5~2万亿元之间,民间融资规模不足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10%——但当地中小企业的创业、当地企业与投资者调头寸走的都是高效而活跃的民间借贷之路。
民间的高利贷有损社会秩序,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合法金融机构长期将存款利率压低在接近于零的水平,存款等同于财富缩水。虽然银监会等部门联手推进小额信贷公司,以期盘活民间资金,但两条硬杠使小额信贷公司无法发展。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储,在税费等方面不能享有金融机构的待遇,还会收到地方政府的行政指令性贷款。更要命的是,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千辛万苦将公司做大、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之后,必须由国有金融机构控股,让外来者轻轻松松摘了桃子。
可以肯定,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只有国有金融机构盘剥式的存贷差不变,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民间金融四处开花,正是我国信贷管理体制存在巨大缺陷的活写照。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模糊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明知是高利贷借款还要主动借出款项者应该担负什么责任,法律同样茫无头绪。正因为法律的模糊,导致对吴英等案件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如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而公诉人则定性为集资诈骗。
中国的民间金融直到现在依然原始粗糙,曝光的案件牵头集资者或是下岗女工或是不认多少字的农妇,难道中国民间缺乏金融人才,难道中国民间企业家的创新能力不如两百年前的票号掌柜吗?显然不是。正因为我国民间金融遭到打压,一次次被连根拔起,无法在法律的轨道下形成明确预期,无法形成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制度性、市场性根基,因此出现短期化、原始化现象,永远在蛮荒的丛林中艰难跋涉。
注:沿海地带新的金融与商业模式正在生成,风险投资与企业集群模式,可能带动当地经济走出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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