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汶川地震专题]
本报讯
四川地震后,死亡或失踪人群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事项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如何处理?记者近日专访了北京市东城区民一庭法官刘宏凯。 刘宏凯指出,地震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可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且《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也规定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换言之,地震后两年三个月,利害关系人可得到死亡的法院判决,并能依继承法处理其财产。” 他说,当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宣告失踪,由于法律对宣告失踪没有特殊事项,地震后宣告失踪也要满二年,公告期也为3个月。 据他介绍,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分别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以上序列中的任一人。 不过,刘宏凯也指出,《民法通则》也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至于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的财产与婚姻问题,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