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在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员制,探寻化解矛盾、解放警力的突破口。据介绍,宁波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从去年初起在面上推广后,已主持调解各类交通赔偿事件21300余起,当事人均告满意,迄今没有发生一起反悔申诉的案件,令各地同行颇为惊奇。
人民调解员接了交警的班
宁波市2007年发生各类大小交通事故19.83万起,全市交警1600余人,其中事故处理民警仅192人,平均每位交警一年需处理交通事故1000余件。宁波市交警支队长汤长源说,为缓解办案压力,我们先后推出轻微事故快速处理、交通法庭现场办公等措施,但仍有20%左右的案子需调解处理,人少案多的局面未能根本改变,并且一些群众还不理解、不满意。前些年,在群众对交警的投诉中,70%都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投诉。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2006年8月起,宁波公安交警支队在鄞州交警大队先行试点探索借助人民调解员,群众和当事人都非常欢迎。在此基础上,从去年起,宁波交警支队在全市12个县(市)区逐步铺开,目前全市已成立交通事故委员会12家、专职交通安全司法所3个,有上岗交通安全人民调解员165名。 汤长源说,因为交通事故调解专业性强、业务量大,仅靠兼职调解员不行。经与市司法局协商,决定在各县(市)区建立专项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宁波交警支队事故处长王兴云说,交通事故处理因素复杂、专业性强,稍有疏忽就容易留下后遗症,所以我们强调在调解过程中,不但要方便群众,为民解难,还要符合法律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为此我们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有一套严格完整的上岗程序:先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填写调解申请表,再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成功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王兴云说,与这套流程相配套,我们设计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申请书、调解案件程序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相关证据附件等一系列标准化填表式的法律文书。他说,这种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既方便调解员和当事人根据指定程序,对号入座快速处理,又有利于保存完整的事故基础档案。若要提起诉讼,法官根据这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很快就可作出裁决。 “交通人民调解员也是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法律援助行动。”最先试点的鄞州交警大队队长李聪慧说,为方便群众,我们要求人民调解员一年365天天天上岗,双休日节假日也要轮流值班。一开始许多当事人以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法庭,进来就问要收多少钱,我们解释说免费服务,不收一分钱,如果对调解员不满意,可再去找交警和法官。群众和当事人都很高兴。这样,人民调解员几乎波澜不惊、水到渠成,很快就顺利接替民警到位上岗。李聪慧说,现我们大队98%以上可调解的案子都由人民调解员接办。 但是,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对其法律效力不理解,不同意按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书理赔。市交警队陈金宝说,我们和宁波市保监会、保险协会等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了共识,即以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和人民调解委的调解协议书两份文书一起,可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正式依据。此后宁波各家保险公司都照此执行,配合较顺利。
事主、法官、交警、专家都称好
“打官司是收费的,人民调解员是尽义务的”,江东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钱恒栋说,交通法庭和人民调解委一起在交警大队现场办公,这对我们法官办案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钱恒栋说,有时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我们也把一些案子介绍给人民调解员。如前不久有外地运输公司的卡车把宁波一个行人撞死了,赔偿金额达21万元,诉讼费不少,我们了解到双方有和解的意愿,就请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不花一分钱当场结案,公司方面提出要把节省下来的诉讼费全部补偿给受害者。 钱恒栋说,江东交通法庭有3位法官,一年要办案600多件。推行人民调解制度以后,办案额减少了近1/3,我们可以集中精力把案子办得更好。 人民调解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快速有效,连掏了腰包的车主方面也连称满意。宁波樟水镇个体运输户桂方华说,我有两辆运输车,一年难保要出一两次车祸。2006年初,我的一辆卡车发生交通碰撞事故,找交警处理,排了两天队才轮到我,案子处理到一半,交警有事又离开了。这样前前后后跑了三趟,花了七天时间才把一个小事故处理好,光生意上时间耽搁就损失了3500多元。上个月,我的车又发生一起车祸事故,这次找人民调解员,当天出事当天调解,只花了2个小时双方签字付款事情就完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警调解已不是法定的赔偿争议惟一处理机关。但由于传统观念及种种原因,许多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还是要求民警调解。”陈金宝说,人民调解员的介入,大大减轻了民警在事故处理中的接待、调解压力,可以腾出精力做好事故现场的查勘和取证工作,帮助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调解,这是双赢多赢的好事。 鄞州交警大队陈佩峰说,我当了三年事故民警,以前一上班就有一大堆人等着要处理事故,就像医院看门诊,忙得喘不过气来,调解、出警两边都顾不上,而现在可以一门心思做自己本分事了。 宁波大学法学院俞德鹏教授说,交通事故属民事纠纷,宁波交通事故引入人民调解员,不但能够节约大量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有利于基层化解矛盾,对于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提高市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探索。
规范管理还需各方支持
据了解,人民调解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资金来源与人员定性。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金慎说,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委属民间组织,人民调解员是义工、志愿者,但实际上各地政府给调解员是支付工资和办公费用的。经测算,一般一个大队需50万左右,这笔费用如何纳入地方财政保障,尚需制度规范。 二是如何挂靠合适的主管部门。鄞州区司法局副局长姚世国说,现人民调解委大都在交警大队和中队现场办公,却是“没娘的孩子”。“如果挂在交警下面显然不妥”,姚世国说,鄞州的做法是在司法局下面成立交通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委的主管部门,据说这是全国首例。但因涉及体制、编制等问题,这个模式在各地推广可能有困难,我们建议在市交通协会成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分会,不失为变通办法。 三是各地赔偿政策不配套。王兴云说,从实施情况看,在浙江省内,我们人民调解员出具的调解文书还是管用的,但在省外往往就不灵光了。所以遇到本地与外地车的交通事故,一般还是由民警来负责调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