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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谢云挺 胡哲南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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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外出办事,没想到途中突发车祸命丧黄泉。最近,浙江省永康市法院审结了该省首例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车主承担部分赔偿。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前往上海,刚好当晚上卢某往上海发货,包某便搭乘了该车。次日凌晨3时许,行驶至嘉兴境内时,车辆发生尾随碰撞,沉睡中的包某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卢某的驾驶员王某疲劳驾驶所致,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是卢某的司机,卢某理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负责。于是,包某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包某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永康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8万元赔偿款。 永康市法院受理后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搭乘人没有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最后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万元,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浙江丽州的施金鑫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搭“顺风车”现象及相关的服务网络开始大量出现,搭车人一般是顺路上下班的成人或是上学、放学的学生等,有的搭车人会向车主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有的干脆是免费的。事实上,这种现象是暗含风险的。对于无偿的搭车人,在受到损害时,车主不能因为搭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对其损害不予赔偿,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风险。但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又不能由车主全部赔偿,因为其搭车毕竟未支付乘车费。所以,对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应是适当赔偿,一般可以在50%左右。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车主的赔偿责任。 浙江法官学院副院长吴道富认为,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步伐。如果搭邻居便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同乘者只能得到补偿,而不是赔偿。而在具体的受害者权益保障上,如果是赔偿,那么其标准就相对明确,也少了双方扯皮的可能。但如果只是补偿,就完全是一种道义上的概念,具体补偿多少、按什么标准补偿,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借鉴,只能依靠当事双方的协商或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此一来,补偿中的弹性和变数就非常大,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将责任加以区分,没有一个赔偿或补偿标准适用,这与时下私家车越来越多、合乘热潮方兴未艾的趋势太不相符了。 专家提醒,在目前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外人同乘你的爱车时,要三思而后“言”。同时,专家也提醒搭车者,要仔细看清驾驶人员(车主)有无酒后驾驶,是否能够熟练驾车,千万不要搭错车,而误了卿卿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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