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看法律敬畏之心的缺失
    2007-09-14    本报记者:姚玉洁 王骏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仪式在监察部举行。这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马文(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揭牌仪式上。新华社记者:李涛 摄

  “彭宇撞人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老人40%的损失共计4万余元。这一判决立即在媒体和网络激起一边倒的同情,使一件普通民事纠纷充满了“好心反被诬”的道德悲剧色彩。
  然而,如果我们愿意用理性而非情绪来分析整个事件,会发现媒体的“见义勇为说”与法院的“常理说”一样,缺乏令人信服的支撑。从案件判决,到当事人,再到呼唤法律正义的媒体,整个“彭宇案”凸显的,是社会各方缺失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彭宇案”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等公交车的徐老太被撞倒,彭宇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徐老太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彭宇自称是热情帮忙的好心人。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其掌握的证据,作尽可能接近事实的判断。
  之所以演化成当前的“道德危机”和“司法信任危机”,公安部门在这一事件中的渎职、法官判案的粗糙,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关键证据讯问笔录的遗失,本案判决不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而法官在判案时,过多地使用自由心证,满纸“从常理分析”、“依据社会情理”等证据推断,则让公众感觉法官断案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产生信任危机。
  被告方尤其是其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同样值得探讨。如果被告认为合议庭、派出所与原告儿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甚至有舆论猜测的所谓相互勾结的行为,就应该申请合议庭回避,或者向法院监察室举报。如果认为作为关键证据的手机摄影文件无效甚至涉嫌伪造,就应该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鉴定,或者申请接警民警出庭。但遗憾的是,整个案件中没有见到被告律师有任何依法作为举动,而是通过放任委托人向媒体投诉的方式,试图更轻松地达到赢得诉讼的目的。
  需要反思的是,在本案中伤害司法权威的,也包括高声呼吁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媒体。回顾“彭宇案”的审理过程可以发现,在第三次庭审之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地媒体已经将彭宇定性为“见义勇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媒体审判”的结果,严重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
  在法院尚未作出结论之前,媒体不宜直接介入,更不能用道德判断代替理性报道。在“彭宇案”中,媒体迎合了人们对当下社会道德缺失和司法腐败的担忧,但这种倾向性报道激发的追寻正义的热情,恰恰可能损害正义——人们都选择性地接收和传播自己所相信的信息,过滤掉相反的信息,事实的真相反而成为次要。
  “彭宇案”凸现出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人们对正义和道德的渴望。但这种渴望不能诉诸情绪宣泄的“道德剧场”,恰恰只能守在法律的保障底线。如果我们失却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屈从于道德判断,只能离我们希望的公平和正义越来越远。
  因此,我们能做的,应该是还法律一个安静的空间,等待一个更公正的判决和一份合格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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