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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工商部门称在对无烟锅厂家的处理上感到有些为难,因为,国家暂无“无烟锅”的相关标准可供参照,对产品本身“无烟”与否的查处也就缺乏了实际有效的法律支撑。无独有偶,在郑州,针对涉嫌用硫酸“美容”过的核桃,工商部门称因相关部门无法出具检测标准作为执法依据,他们可能将不得不把核桃返还商户。
不一样的执法,却要面临相同的尴尬。相信不少人会跟工商执法部门一样,将“无法执法”的尴尬归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缺失。确实,查处“伪无烟锅”需要在国家标准有“真无烟锅”的法律界定下进行,否则任何对“无烟锅”的产品质量认定,都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执法乏力。 而用硫酸“美容”过的核桃,其国家标准的缺失就更让执法者感到尴尬:质量检验所认为,“加工食品”而非“农副产品”上的硫酸残留才可检测;化工研究所认为,只检测化工产品而不检测食品和农副产品;农科院则认为,核桃皮不食用,不能检测,核桃仁检测,只能检测核桃仁的蛋白质、脂肪等,而不能检测硫酸。最致命的是,核桃是一种农副产品,只能给其质量等级,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 如果说“无烟锅”作为一种新型产品还可以通过事后国家标准的出台来“亡羊补牢”,那么如核桃这样没有国家标准只有质量等级的“陈旧产品”,难道其存在的质量问题,只因国家标准的阙如甚至根本不可能存在而让经营者逍遥法外?执法者所宣称的“执法无据”注定会构成对经营者肆无忌惮变本加厉的放纵,要知道,在不法经营者眼中,“执法无据”就意味着“违法自由”。 事实上,哪怕再完美的法律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基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法律其实从制定和颁布实施的那一刻起就早已落后于现实生活,这一点在《产品质量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既然我们永远无法预测明天这个世界又会有什么“意外”的发明创造,那么规范新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就不可能构成事前法律规定的内容。部分商家恰恰能够利用“新标准”的出台和“新产品”诞生之间必然的“时间差”,来理所当然地通过“夸张宣传”钻法律的漏洞。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以作为执法者“执法有据”的理由。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规定了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就是《产品质量法》的兜底补充规定。 按图索骥无果后哀叹法律的漏洞导致了违法的泛滥,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执法惰性。因为,执法从来都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执法部门要学会从原则性的“保护条款”中寻找执法依据,而不是动辄将责任转嫁到“立法者”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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