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的权力基础与运行逻辑
    2007-03-21    作者:晓宇    来源:潇湘晨报
  在国家多年反腐的递进中,国家预防腐败局踏着楼梯一步步地呼之欲出——这一机构的设置,积国家反腐之经验并借鉴了国际反腐之经验,国人对此多有寄望,以期反腐败的权力格局得到调整,并进一步清晰。 
  今年两会期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三定”方案已通过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预防腐败”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对此制度安排的建言献策亦成为今年两会的亮点。高层意向与多数论者达成社会共识: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最重要的、最有保障的还是制度建设,即建立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廉政监管体系,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回报”,从依靠查处的惩罚机制向以预防为主的机制转变,旨在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反腐从对于个案的关注,上升到对于制度建设的关注,“预防腐败”本身就在证明着一个进步。以往的反腐,多以扳倒贪官为大快人心事,即在假托历史的“反腐剧”中,亦以一个清官誓死不移地扳倒一个权奸为历史经验。在现实的运行中,一个贪官要对抗一个反贪的人,其实是容易的,哪怕这个反贪的人握有再大的权力;但一个人要对抗一个制度,却只能是渺小的,假使我们早有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外财产报告制度,贪官苦心经营国外“避难所”并大量外逃又谈何容易? 
  “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直属国务院,级别最低为副部级,且建议由监察部部长兼任第一任局长。在这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成立之后,各地方政府亦将对应设置相应级别的预防腐败机构”,中纪委宣教室副局级检察员闫群力2月26日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其工作重点在于“预防”,主要只能是进行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在报道中,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分析:“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可能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经验”。 
  从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行政机关的设置来看,与香港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犹有区别。后者是集预防与惩处为一体的独立反腐机构,前者仅为预防腐败的机构,并不参与具体执法以及个案的查处。但以反腐的整体机制来衡量,目前我们的反腐力量以各级纪委为主导,由于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预防腐败体系设立后,各级纪委集预防与惩处的反腐职能为一体,是对反腐职能的一大强化。就预防腐败局体制创新与法律、法规研制的功能而言,亦殊为合理,因预防腐败,需要纪委的功能与资源来推行,而对执政党来说,各级纪委的反腐功能不可替代,也只有各级纪委,才能从源头上控制腐败。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国家预防腐败局要做的,就是对权力进行界定,为监督权力提供机制保障,“针对组织、机构和机制、制度,研究、分析和诊断问题,提出方案和对策,并对实施结果进行评估”。中国的腐败,现阶段已不是被明显界定的贪污受贿,而是由权力在模糊空间中不当越界所产生的在变革中不正当的利益转移。因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运行公式就是要使权力自证清白,反之,权力就必须得到界定。 
  我们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期待,毋宁说是对整个国家反腐机制的期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建立在这一机制中,仅仅是并且只能是一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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