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法":一部让亿万人违法的法律
    2007-03-13    作者:郭光东    来源:潇湘晨报
  昨天是植树节,每年的3月12日前后,也正是植树的好时节。今年你会去植树吗?不会,那你就铁定违法了。 
  我得承认,我已违法多年了。因为26年前的一部法律规定,除老弱病残外,年满11周岁的中国公民,每人每年必须义务植树3至5棵。 
  这部法律就是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通过。次年2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实施办法。 
  从1982年春天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全民植树造林运动在中国大地展开。据说,这场运动“因其特有的法定性、义务性、全民性而史无前例”。去年公布的一组数字称:决议实施25年来,全国有104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累计植树492亿株…… 
  不过,乐观的数字同样暴露出大面积违法的事实:104亿人次除以25年,每年也只有4亿人次多一点。昨晚的央视《新闻联播》也证实了违法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报道称,去年有近半数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其实,以我个人的生活经验而论,“近半数”这一数字还是相当客气的。我最近的一次植树经历已是15年前,身边也未见他人履行义务,甚至连相应的处罚也从未有过。 
  一部出发点极其良善的法律,为何却在实施中遭遇如此大的尴尬? 
  原因不难查找。决议颁布的年代,正值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人人尚在“单位”之中。而今20多年过去,中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巨大变迁,且不说个体从业者大批增加,就职于非国有单位的人越来越多,单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有亿万之众。与单位越来越疏离的这些人,必然处于不便履行植树义务而又难以监督的状态。 
  而且,多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也使得城里几乎无地可供植树,能绿化的都已绿化,剩下的就是水泥地了。城里人再要植树,就得到自然条件较差的远郊去,这对普通市民而言,履行义务的负担也无疑是加重了。 
  从立法质量上看,这部法律有着它那个时代的鲜明烙印。它产生于“文革”结束不久、法制几乎一片空白的特殊年代,其时的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尚处于极度不成熟状态。 
  比如,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在发起一场运动,而不是规范日常的行为。套用的格式是“决议”,而不是现在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整个文本虽然不足450字,却大量使用非法律语言。法言法语讲究精准、明晰,植树数量要么3棵,要么5棵,这部法律却模糊地规定“3至5棵”。而“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这样的语句,读来就俨然“致全国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更重要的是,义务植树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的界限,设定了实际上难以履行的公民义务。 
  在立法质量越来越高的今天,正视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重视绿化的专业特性,这部义务植树的法律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或许这部以决议形式颁布的法律并无多少人在意,但是,如果我们坐视法律长年蒙尘而不管,放任大面积违法而不问,则无疑是一件贬损整个法律体系权威的大事。如此,何谈让民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此郑重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一年任期中,应予及时修订这部法律;或者径自废止这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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