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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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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事前监管避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同时也要尽可能为民间资本流向提供合适、合规的途径,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06年10月以38亿元身价“空降”中国富豪榜之后,“一夜暴富”的吴英便成为各界热议和猜测的焦点,如今这一事件终于稍有眉目。据《新京报》2月12日报道,东阳市政府于近日公告称,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曾轰动一时的“本色神话”旋即褪去了光环。 虽然吴英是否触及国法目前尚无最终定论,但是该事件所暴露出的民间融资、借贷等“灰色现象”却值得关注。 事实上,在江浙一带“藏富于民”的市场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暗地里早已非常普遍。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在温州等地,民间融资甚至已经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官方的认可,央行温州支行甚至把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检测对象,提供给决策部门作为制定相关货币政策的依据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吴英作为其中的一个个案,凭借高息回报的允诺,通过当地的地下钱庄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其实不足为奇。 但时至今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的确,法律的不完善容易使人触雷,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民营企业主流融资渠道不畅。如吴英就曾经向媒体抱怨,当地银行对她不信任、不配合。 在我国,由于全国性征信系统缺失等信息管理的落后,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导致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市场都无法,或者不愿意对民营企业进行融资。因此,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猛而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时期,鼓励健康的民间融资是十分必要的。 这首先需要在学理和法律解释层面划清“是与非”的界限,避免因为法律定义不清而引发争议。何谓非法吸收存款,它与目前江浙民间借贷活动有何异同?严打非法吸收存款,是否意味着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彻底否定?如果是的话,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破解?民间庞大的投资资本该如何引导其流向?诸如此类的体制性问题,都将因为吴英被刑事拘留而让有关部门不得不去给出正面、及时的答案。 如何通过事前监管避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同时也要尽可能为民间资本流向提供合适、合规的途径,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测通报系统,需要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区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主要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其次,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银行竞争,鼓励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在内的机构向民营企业借贷,并通过民间金融的整合,使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从而有效地引导其健康发展。 最后,央行为了化解民间资本的私下运作,曾力推“委托贷款”业务,但是却遭到了资金供给方的冷遇,如何满足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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