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板这个月颇为郁闷,下属一时的疏忽让他被“多收了三五斗”。
在沿海地区从事冶金供销代理的黄老板,干这行快有十四年了,他的公司长期为需要钢材等原材料的大企业进行采购代理,从中抽取一些佣金作为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
他在4月份刚做了一个两百多万的单子,这次的客户是南方某家国有大型钢铁企业,这笔单子他大概能赚个5%,也就是10多万元的利润。但是4月底时因为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忘记给这笔单子及时“做账”了。
“我们这种私营企业,企业所得基本就是我们个人的所得,”黄老板懊恼地说,“本来大部分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各种费用扣除,在账面上处理掉的,这下就得白白多交差不多2万元的个税。”
黄老板说的是大实话,对于大部分的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小老板们来说,交个人所得税都是被划分到“白白多交”的范畴。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私营企业主的个人所得税都通过各种操作规避掉了。
“这并不是什么秘密,税务局也都知道是什么情况。”他说。
而黄老板所属的“私营企业主、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只是国税总局列出的九类高收入群体中的第一类。除此之外,高收入人群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独立和合伙执业的各类律师会计师、游走于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大鳄们等。
“大家打着‘税收筹划’的名头,干着避税的自欺欺人的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如此形容时下高收入者的“个税筹划”现状。
记者调查了解到,中国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任何一个与此相关的行业,就有独特的“做账”或避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财税方面最早通过人大立法的一部法律,但是也是因为最早,所以留下了许多问题和执行上的漏洞,”国税总局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表示,“新的收入种类和形式不断出现,总局也不断地发函,‘见招拆招’。”
于是个税规避几乎就像是一场“猫鼠游戏”,在富人们和税务机关之间长年累月地上演。
1.中小私营企业主如何做账
一本盈利10万的账,如何被做成个人所得仅几千元?门道多多。
除去因偶尔疏忽而导致的“大意缴税”事件外,黄老板的个税账单并没有让他操太多的心,2010年他的个人收入已经基本回到了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平均年入百万不是问题,而去年他缴纳的个税总共也不超过1万元。
“我在账面上就是给我自己开3000元的工资,每个月在工资薪金收入上也不过交几十元的个税。”黄老板对记者说。
对于中小私营企业,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逻辑链条首先始于增值税的规避和企业经营账面利润的缩减。在目前黄老板从事的货物采购经营业务上,通过增大各种进税抵扣项来降低增值税的缴纳,乃至于减少企业账面盈利。
这其中最大的途径就是通过交通运输费的进项扣除。
由于目前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运费支出无法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政府采取了补救措施,即按照运输费用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许多没有太多运输开销的小企业来说,7%本身即已是丰厚的避税空间。
而交通运输费用扣除一项,其更大的空间在于还可以将货款混入运费,虚开运输费专用发票。
记者了解到,由于运输费的专用发票现在是由地税局委托交管站代开,交管站可以按照发票运费数额提取1%的管理费,因此,交管站在利益的驱动下,自然也是对此睁只眼闭只眼。
黄老板对此介绍,仅在交通运输费上就能规避掉大部分的企业账面盈利。
而除了交通费用外,还存在其他各种增值税进项抵扣渠道。比如,将属于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的方式进行抵扣,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买入发票进行抵扣,等等。
一位企业采购部门的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很多大企业用不完的进项抵扣发票,都会给这种公司要去,“最近已经有好几个老板找过我了。”
更为直接的,是向专门开发票的各种花样百出的“财税顾问公司”购买抵扣发票,品种从医疗耗材到钢材仪器,从营业税发票到增值税发票一应俱全,一般根据发票面额按比例计价。某“财税公司”表示,一张面额60万元的发票开价5%,面额更大的话比例还可以打折扣。
一轮处理下来,一笔能赚10万的生意,大多都能做成只赚1万元。
而这1万元在缴完增值税后,由公司利润到个人所得时还要再做一轮账,这第二轮账的秘密,主要是通过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各种明目的费用开支,把公司对个人的支付肢解到各种明目繁多的费用开销中。
这样处理之后,最终对税务机关报上去的个人所得,可能只有几千元。
黄老板透露,按照现在按月申报的纳税机制,每个月都要对这个月里面做的单子及时做处理,“账一旦忘了做,后续再补上就没用了,税务局可没什么退税。”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对此表示,其实税务机关要查这些也都不是查不出来,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往往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的过程中执行得不够严格。
富人避税调查:私营老板年入100万只按月薪3000缴个税?
该事务所总经理表示,这种情况和现在分税征收机制也有关系,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很多是在国税,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是在地税,企业即可以准备两本账:高工资版本的账交给国税来降低企业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低工资版本的账则用来哄骗地税。
目前国地税务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的不畅,也滋生了避税的空间。
“现在税务局对我们这种企业的税务检查主要不是针对所得税的,而是针对增值税这块大头。”
黄老板还透露:“我们当地税务局在做税务例行检查的时候就有一个规矩,比如我们公司一年做1000万元的营业额或销售额,这里面他们就会设定一个下限比例,比如10个百分点,只要你这个企业今年交的各种税款能达到100万元这个数目,他们就不会和你的账务再较真了。”
黄老板表示,一般而言,税务机关收上增值税这一“大头”之后,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都不会太过于计较了。
2.大企业高管的“逃薪”之道
大企业往往将征税率高的工薪所得操作成税率低的租赁收入或是不交税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黄老板的弟弟小黄现供职于一家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目前正是做税务筹划的工作。在他看来,他所在行业的个人所得税避税空间实在不如他哥哥开公司那样来得大。
“他们一做都是大手笔,比起来我们这些都是花拳绣腿了。”
小黄对本报记者介绍,现在企业高管进行工资薪酬方面的个人所得税规避空间已经很小了,以前主要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渠道避税,后来国税总局陆续发了几个有针对性的函,这些口子现在都堵上了。
据了解,目前在工资薪酬方面节省个税成本的渠道,主要有通过福利减少名义工资、分摊发放工资以及尽量采用年终奖金的方式等。特别是后者,由于国税总局2005年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一次机会可以平摊到12个月来计算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公司都尽量把各种奖金集中到年终发放,可以降低个税缴税额。
此外,虽然目前国税总局规定企事业单位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计税,但现行政策中保险赔款却还是免税的。这样就有公司为全体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然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以避税。
“这个方法主要就是大企业在用,小企业不会考虑几十年以后的事,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反而增加眼前成本。”一位税务师表示。
而小黄所言大企业“花拳绣腿”的功夫,主要还是在其他收入种类的个税转换上。“一句话,就是把高税率的收入种类操作成相应低税率的收入种类。”小黄表示,由于现行个税中工薪收入最高档税率是45%,高于其他所有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高管来说,把工薪收入转换为其他收入就能获得较低的税率。
据了解,某些企业的高管兼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就会选择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非雇佣合同,这样公司对其支付的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非最高45%的工资薪金税率。
“劳务报酬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只要报酬额度高于19375元,选择劳务报酬就是有利的,”上述税务师介绍,“大部分企业高管的收入都远远不止这个数吧。”
为了简化征管,还有一些地方税局甚至干脆对劳务报酬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据了解,某地区的综合税率即为8.5%(营业税为5.2%,个人所得税3.3%)。
“3.3%的税率,这几乎比任何一种收入种类的适用个税税率都要低出一大截了!”上述税务师说。
而除了劳动报酬外,还有形形色色的收入种类转换方式,一些大型企业的避税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比如,财产租赁所得凭借其20%的低税率亦成为热门避税选择。上述税务师透露,他了解的一家公司即通过在员工私家车张贴公司LOGO,然后支付员工广告位的租赁费来降低税负,由于租赁费现在分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因此适用的个税税率同样也低于工资薪金所得。
通过20%个税比例税率的股息、红利收入方式避税的也大有人在。一位某国内IT界领军企业的员工对本报记者透露,由于公司大部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都有员工持股,因此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把本应通过工资开出的报酬转为高额股息派发给持股员工,从而降低税负。
“反正对于公司来说也没有什么不同,都是要出这么多钱。”该员工表示,“国家对员工持股仍持肯定的规定,对于分红也是鼓励的。”
此外,由于现行的法规对企业向员工借款并无禁止规定,而根据国税总局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样的支出也是适用较低税率的,因此据了解也有部分公司通过向员工借款的形式来避税。
3.投资客“嫁税”有方
由于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脱节,不仅个税征收几成空白,营业税更是方便投资客转嫁他处。
相对小私营企业主和大型企业高管们来说,职业投资客的收入似乎是最神秘的,而其中亦不乏各种避税的漏洞。
“富人们肯定不会让钱烂在那里,拿出去投资增值肯定是必然的。”上述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表示,“现在国内投资的渠道不外乎投资企业、各种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几种,而这几种渠道的个人所得征税机制都还在完善中。”
其中对于个人投资企业,国税总局2001年曾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法规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到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此规定目前已经废止,现在只对私营企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长期不归还的出借债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一位地税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也是为什么今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的提法变成“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而非采取强制征税措施。
“这大大限制了税务机关对于私营企业主的个税的征收能力。”上述地税人员表示,“我们只能‘保持关注’,其它也干不了什么。”
记者了解到,还有一类特殊的个人投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等采取合伙人制的专业机构,其避税现象亦相当严重。
国税总局此前即曾通报批评律所账目费用列支混乱或严重不实,并专门出台《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进行整治,规定雇员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其当月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实际上,某律所律师对本报记者透露,现在每个月开给他们的账面工资单就是3000元,其余报酬部分要么通过发票报销,要么直接另外转账过来。
“几乎所有律所都这样。”她强调。
在投资股票市场方面,财政部2008年已规定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其他股权交易、转让等投资行为上虽然仍需征收个税,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避税空间。
一位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表示,比如股票期权行权,按照国税总局的规定,员工在接受期权后行权时,从取得股票时的施权价格和行权时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据她了解,现实中在行权时基本没有按规定缴税,通过在香港等免税交易市场行权,一般都可以避过去。
又如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上,也存在定义不清的问题。一位投行专家分析指出,这部分投资收益按照国税总局2005年的规定曾不予征收,而现在相关文件已经废止,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但各地对于这一块的收入的个税征收仍然还处于没有开展的阶段。
“更加空白的是房地产投资渠道上的个税征收。”上述事务所总经理表示。
据了解,目前对于房屋转让所取得卖主取得的收入,一方面要缴纳营业税,一方面也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2006年亦规定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完税证明时,也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在这个环节上存在工作的脱节。房管局一般只要看到相关的合同和营业税的完税证明就会给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根本不需要出示个税的完税证明。
“在房屋过户的过程中,营业税是非常方便转嫁的税,一般都由房屋的买主承担了,现实中根本体现不了卖主在房产投资交易中的获利纳税。”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表示。
其认为,如果能够像股权转让那样,要求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候同时出示个税的完税证明,则这个问题是完全可以堵住的。
“这只能说明,很多问题还是出在有关部门在税务信息的沟通协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