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法案,从而使法案成为法律。新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以前的分业监管体系相类似,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监管职能,确保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然而,面对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严格的分业监管显然已经很难适应需要。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和对其下属分业公司的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监管边界不清、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中,第一种类型如中信集团等是由中央政府推动形成的,具备了协同运作的基础,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监管当局的监管,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从而可能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个趋向。另外两类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初步形成了架构,尚未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行一体化经营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与整体化优势远未显现出来。特别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名义上坚持分业经营,但难免由于集团内部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而造成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加之目前对这类企业还没有相应的约束,易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应当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经验,改革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可先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管理。 2、目前中国宏观审慎性监管的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具体来说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来行使。但在“三会一行”的体系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已经很难发挥稳定金融的作用。我们建议,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成立后,在中国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一是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负责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性监管和宏观审慎性监管;二是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三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合并进该委员会)——负责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3、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 4、加快金融监管体系自身的建设。要加快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严防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死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