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新36条”具有划时代意义
    2010-06-02    作者:刘迎秋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于5月13日通过政府网正式分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我认为,无论对新36条的颁布给予多高的评价,都是不过分的。这里,仅就此谈几点认识,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必须高度重视新老36条的共同基点

  新36条和老36条(即200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共同基点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两个36条的基本立场完全相同。两个36条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产物,都充分体现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立场。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或者说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两个36条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给予高度认可,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一贯方针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努力实现民富国强、引领中国人民走在世界前列的坚定信念。
  第二,两个36条的基本目的相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着力加强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片面强调发展公有制经济、忽视发展民营经济,不给民间投资以正常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不会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也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成功,更无法确保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从而也就不可能保证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一面真正的国际旗帜。
  第三,两个36条的基本内容相同。新36条中所讲到的很多问题,在老36条中也基本上都讲到了。就是说,无论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范围角度看,还是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方向角度看,两个36条都突出强调了降低准入门槛问题、规范准入方式问题和明确准入原则问题,等等。

  二、必须清楚新老36条的不同处

  两个36条相比较,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老36条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新36条则重在“鼓励和引导”,且是鼓励在前、引导在后,“鼓励”一词先后出现61次,“引导”一词先后仅出现27次。与老36条相比,新36条的“鼓励”出现次数比老36条多了整整30次。出现这种差异,绝非偶然。它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特征的客观反映。如果说五年前我们还需要既强调鼓励和支持又必须同时强调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五年后的今天,我们就更加需要强调“鼓励”并把“鼓励”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了。
  第二,老36条的主题词是“非公”。在那个文件中,“非公”一词先后出现过119次之多。而在新36条中,“非公”一词仅出现三次,且全是为引用老36条所为。老36条未曾使用过“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概念。这次颁布的新36条先后使用“民间投资”概念达32次,使用“民营”概念达42次,使用“民间资本”概念更是高达60次之多。如此大篇幅、大力度、大面积地使用“民营”概念,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这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不可低估!因为,按传统理念和习惯,人们大都一直认为“私”是“坏的”、“不好的”,属于“恶”的范畴;而“公的”就一定是“好的”,属于“善”的范畴。这次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大篇幅使用“民营”概念,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和进步。这个变化和进步,从根本上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清理、洗刷或者说废弃过去一个较长时期以来存在的对“个体、私营”盲目片面歧视的错误倾向、错误理念和错误认识。用“民营”与“国有”,将其并列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构成,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将出现一次大的甚至是根本的改善。
  第三,与老36条相比,新36条更具体、更明确,更深刻地指出了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不仅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且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更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四个“有利于”,是对老36条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第四,与老36条相比,新36条对民营经济的鼓励和支持的力度更大,原则更明确,范围更清晰。老36条中虽然指出了“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当时主要是从与外资企业相比较角度谈的。新36条的一个重大改进,就是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问题。与此同时,新36条还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目的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指出了在必须由政府投资的领域,民间投资应主要扮演辅助和补充角色,而在此范围之外,民间投资应有更大作为。这就进一步把民间资本的“进入”界限划得更清楚、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关系摆得更确当了。
  第五,新36条进一步指出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自身及其外部环境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新36条在强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着力实现企业技术更新和产品换代的同时,还提出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的要求,包括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换、加强民间投资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和减轻民营企业发展负担等,尽管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但新36条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花大力气尽快解决并且要解决得更好。

  三、全面贯彻落实新36条,通过推进民间投资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隔五年之后,由国务院颁布新36条,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它还告诉我们,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思想认识藩篱仍然存在,仍然需要加以破除。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要从根本上破除民间投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属于“非公”、“非国”、“非社会主义”的观念。我们不否认民营经济活动中确有个别企业或个人缺乏公德、缺乏社会责任心和不遵纪守法等行为和现象的存在。但是,必须看到,在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框架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不仅是遵纪守法的,而且是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大都较好地担负起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的历史责任与使命。
  认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具有“资本本性”、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现实。不能用个别民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代替多数民营企业基本属性和普遍本质,更不能把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根本方向和本质要求的民间投资当作资本主义行为来对待。在我国现阶段,以及在今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教育,通过政策的积极引导和推动,通过民营企业主体的自觉认识和选择,它所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会越来越明显、越清晰、越完整。不加分析地盲目排斥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不仅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地位的巩固和提升。历史经验反复表明,上述一系列模糊认识和实践已经给我国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发展带来了很大伤害,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甚至已经导致众多民营企业家不愿意继续做大、甚至主动转向充当“食利者阶层”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总之,新36条不仅是对老36条的继承和发展,而是对老36条的补充和完善。全面贯彻落实新36条,是我们巩固、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要坚决抵制在民营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上不真鼓励、不大力支持、不好好引导的现象。要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更加全面彻底地贯彻落实新36条。要大力推进民间投资,通过推进民间投资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更好更快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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