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碳谈判”中我国说话是有底气的
目前世界年人均碳排放量为4.3吨,中国为4.1吨左右,而美国为19吨
    2009-09-07    记者:殷耀 赵仁伟 齐海山 晏国政 郭远明 康淼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国际上各种借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单边“绿色保护主义”,在“碳谈判”中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具体减排指标的观点,为国内经济争取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从国家层面推行低碳“新政”,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速经济转型。
    专家们分析,美国提出“碳关税”其目的还在于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增强谈判筹码。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征收“碳关税”,意图改变自己过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同时也会以此为由要求我国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外承诺减排量,削弱这些国家制造业出口竞争力,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因此,我应密切注意美国的“后招”,反对各种利用气候变化名目的单边“绿色保护主义”。
    针对即将进行的2012年之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的国际谈判,受访的专家们提出,中国在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时,要坚持发达国家应继续率先量化减排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技术和资金支持的原则,要正确评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责任,为我国争取“发展排放”所必需的排放空间:
    首先,从人均碳排放量来看,中国的排放量不算大。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目前世界年人均碳排放量为4.3吨,中国为4.1吨左右,而美国为19吨。因此,要把中国现阶段所产生的“生存和发展”排放的客观必然性与发达国家的“奢侈和享受”排放相区别,阐明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减排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在贸易和投资引发的转移性排放上“做文章”,要求出口需求国为产品制造输出国的碳排放买单,回应美国等国家拟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阮文权提出,中国生产的大量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享用中国提供的产品,却消耗了中国的能源,污染了中国的环境,现在发达国家反过来向中国征收所谓碳关税,是没有道理的。按照谁消费产品谁就该承担责任的原则,应由中国向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
    其三,不能只计算当前排放量,还要看历史累计量。中国碳排放增长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而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已有上百年的时间,碳排放的历史累计总量是惊人的。相比之下,中国碳排放累计量要远低于发达国家。要让国际社会正视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不能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责任。
    其四,国际碳谈判中,应该更多地发挥国内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谈判中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和作用。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王香奕、山西省吕梁市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总裁陈屹飙等人介绍,在进行哥本哈根谈判前,我国应发挥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甚至可以在会议期间组织民间团队参加。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强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国际上对这些工作并不了解或信任来自政府方面的宣传。我国政府应加强与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与交流,让这些机构将政府在低碳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向国外传递,为我们的“碳谈判”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
    其五,要求发达国家实现无偿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承诺。《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发达国家把减排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比如新能源开发技术、碳捕捉技术等发达国家,然而实际进展与预期相去甚远,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很少作为并有意回避这一点,并把责任推卸给了其国内的企业。我应强调在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中,不能依靠清洁技术的转让和产品出售来攫取利益,防止发达国家借“碳减排”来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廉价减排工具和环保产品出口市场。
    其六,在国际减排安排的谈判中,要避免发达国家给中国施加过早、过急和过重的减排义务,但要阐明中国政府今后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接受采访的专家们认为,对内我们应认识到碳减排是迟早的事,不能因为西方国家借气候变化“说事儿”,就回避“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正确对待国际上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策略中的合理成分。据英国《斯特恩报告》得出的结论,及早开展相关行动在经济上是占优势的。因此,我国要与国家发展的长远目标结合,及早着手发展低碳经济,从而避免陷入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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