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厘米的悲哀:新疆伊犁招考教师遭遇"身高门"
    2009-01-19    本报记者:赵春晖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难道因为身高差一厘米,就能剥夺我们当老师的资格?”招考成绩优异的张培菊怎么也想不通,当她以代课教师的身份辛勤耕耘了18年之后,却仅仅因为身高的原因,又被挡在了正式教师的讲台之外。
  因身高的毫厘之差,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1名考试成绩优异的应聘者,从此无缘教师岗位。消息一经披露,舆论一片哗然,究竟是身高歧视还是职业要求?对教师从业的“身高门槛”是否违法的质疑,也让教育行政部门面临两难境地。

三尺讲台梦难圆 只恨身高不“达标”

  2008年11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面向社会招考1000名乡村教师。在巩留县莫乎尔乡阿勒马勒小学自然课教师的岗位竞争中,张培菊的笔试、面试及综合成绩均为第一名,因身高只有1.49米,达不到1.5米的最低标准,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丧失了转为正式教师的机会。
  现年38岁的张培菊,目前是莫乎尔乡牧业小学的“代课教师”。尽管每月只有不到400元的微薄工资,在这所寄宿制小学已任教18年的张培菊却年年被评为优秀教师。2008年,在小学毕业生的升学考试中,她教的班级成绩在全县45所学校中排名第一。
  不忍看到优秀人才流失,巩留县莫乎尔乡牧业小学领导,带着张培菊到伊犁州教育局说情。而教育局负责此次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硬性规定,不可能为少数人开绿灯。
  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透露,在此次招聘乡村教师的考试中,有11名应聘者因身高、体重“不达标”与所报考的岗位无缘,而他们笔试和面试成绩几乎都在各自所报考岗位的应聘者中名列第一。
  与张培菊有着同样遭遇的郝晓贝,是这11个落榜者中惟一一个体重不达标应聘者。已在伊宁市一家私立学校担任了2年英语教师的郝晓贝,毕业于伊犁师范学院英语专业,虽然她身体健康,但体格偏瘦,体重在41公斤左右,由于体检要求空腹,一上秤就只剩下39公斤了。面对招录人员“明年还有机会,可以养胖了再来考”的安慰,郝晓贝说,自己当时真是哭笑不得。
  在此次教师招聘录取名单张榜公布后,认为设置身高、体重“门槛”不公平的落榜者们,几乎跑遍了所有的相关部门讨要说法,结果频频碰壁。

“身高歧视”还是“职业要求”?

  新疆伊犁11名考试成绩优异的应聘者因身高原因落聘教师岗位的消息一经当地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是选“身材”,还是选“人才”?社会舆论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而这一事件也被国内众多网民称为“身高门”。
  作为此次招聘的主管部门,自是有苦难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童玉康说:“我个人也很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最终还得按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来办。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记者了解到,“男子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不低于150厘米”的要求出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据当地教育部门解释,之所以坚持这一标准,是因为身高不达标的教师没法在黑板的上部写字,可能导致教室后排的学生无法看见板书。
  张培菊说,“如果考虑到板书高度的要求,那么也只能定一个大致的身高标准范围,为何非要在这一厘米的问题上较真?何况我的身高在过去18年的教学生涯中,从未给学生学习带来不便。”对此,当地教育部门的答复是,“这些硬指标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如果1.59米的人录取了,那1.58米的人也可以破例了,这对绝大多数考生更不公平。”
  因同样原因在此次招聘中落榜的沈新娟认为,为人师表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上,而不应是体貌特征,这种要求分明就是身高歧视。她说:“一个教师最重要的标准是知识、是品质,而不是身高!难道1厘米的差距就会使知识的传播发生偏移?”
  设定的身高限制是不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要条件?教师是否于特殊职业,该由哪些部门来确认。面对记者的咨询,新疆教育界专家也多采取回避的态度。新疆师范大学一位身为政协委员的教授在不愿谈及这个问题的同时也表示,对教师的身高要求多年来一直存在,至今国内多数师范类院校在招生时,仍在沿用这一“通行”的标准。

别让“一厘米的悲哀”再次上演

  在招聘教师时,“以身高定去留”的现象在国内并不鲜见,发生在新疆伊犁的“身高门”事件也不绝会是最后一例。在类似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形下,社会舆论多持反对意见,要求改变“身高限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或许新疆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这一规则的初衷不无道理,但在边疆地区教师匮乏的情形下,以身高、体重等外在条件决定是否录用人才的做法仍值得商榷。据童玉康透露,位于边境地区的伊犁州农牧区教师匮乏现象非常普遍,为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已连续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乡村教师,2008年更是把招聘规模扩大到1000人。令人扼腕的是,像张培菊这样从教半生、教学成绩优秀的代课教师,竟也因为身高差“1厘米”而被挡在正式教师之外,不能不说现行教师招录制度存在僵化之处。
  此间一位法律界专家称,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例》里都没有对教师的身高作具体规定,但对于新疆教师招考限身高这样的具体招录条件,难免有“违法”之嫌。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但这些条款如何落实,也存在很大难题。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某些行业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理直气壮地设定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门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就业立法滞后。
  尽管此前,山西、四川等省教育部门已先后取消对教师入职的身高和体重限制,但在我国大部分省区这一限制依然存在。类似的门槛是否就是“歧视”,如何界定、怎么投诉,都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款支持,因此,目前很难认定这些限制标准构成侵权、违法。
  在这种情形下,现行的限制条件又大都是由有关行政部门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求职者很难撼动“红头文件”这座大山,何况他们手中更是缺乏可以引用的详细、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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