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依然频繁发生 政府监管片刻不能放松
    2008-09-19    本报记者:方烨 实习生:马丽 吕亚茹    来源:经济参考报

  9月5日凌晨2时52分,四川省兴文县金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当班入井的44人中,死亡12人,失踪6人,安全出井26人。等待消息的家属和群众在金河煤矿井口。新华社记者:陈燮 摄

  云南彝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5人死亡。9月10日,救援队伍下井搜救被困人员。新华社发(张广玉 摄)

  编者按:近期,各地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曝光7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并为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采取措施予以遏制。煤矿事故问题是近几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如何减少这类事故,保证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记者走访了多位经济学者和专业人士,听取了他们给出的建议。

  周心权:亟待提高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对于近期煤炭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资源及安全工程学院院长周心权认为,我国的煤矿往往对正常生产管理的比较好,但当一些动态隐患、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破再重新恢复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我们很多地区,特别是乡镇地区需要建立起比较正规的相关规定、正常恢复生产的相关秩序。
  至于如何防范,周心权重点强调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他说,我国法律法规有其两面,一面是合理性,另一面是可操作性,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既要考虑合理性,又要考虑其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执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对现行矿工的培训教育工作。
  周心权说,现阶段,我国的矿产开采条件在全世界来讲都是非常复杂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像我国这样复杂的情况就可以不再开采,但是我国因为不得不考虑地方的财政收入、社会稳定,工人的就业率等问题,而不能将煤矿关闭。我国矿产开采条件的复杂性造成我们不仅要在技术装备上向国外学习,还要解决国外所没有碰到的难题,所以我们在技术装备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窦清晨:危机管理需谋得长久之计

  中央财经大学危机管理学院副研究员窦清晨认为,宏观地看,安全事故频发且难以根治的根源在于经济发展速度、方式与危机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矛盾长期积累而导致的二者之间的严重失衡。犹如列车提速,如果仅仅换上了强劲的动力车组,而运行的安全保障体系不匹配、不完善,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必然的。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源的压力、对环境的压力,甚至对各级政府、不同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压力都是非常之大,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均衡的秩序严重缺失!诸如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等组织对资源、环境的管理研究不够,国家对各级政府,不同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诉求规范不够,有些甚至是执法不到位,形成经济发展速度和安全管理之间失衡。究其原因,还是安全发展理念的问题。
  据窦清晨介绍,2008年8月,中央财经大学危机管理学院对枣矿集团进行了为期十天的“企业危机管理和安全生产专项调研”专项调研。“我们的体会是,煤监局有必要对全国的各类型,不同所有制、管理好中差的矿做一次细致深入的调研评估。如以监管司计划实施‘1245’联系点,即选择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多发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个市(区、州)、40个县(市、区)、50家重点矿山,作为工作联系点。”
  窦清晨说,面对频发的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政府燃眉之急式的救援工作必然还会持续,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应该有个正确评估。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而风险无处不在;而面对各类危机,政府管理处于管理的最高端,危机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也上升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必然需要谋得长久之计。
  在窦清晨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于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不同危机的管理主体,明确其在危机管理上扮演的不同角色。其实质是由政府划定社会各类型组织和个人对各类型危机承担危机管理的责任。如:政府可以强制某些行业和领域投保,由保险行业通过市场机制运行,通过保险业应对危机;政府规定某些应由企业承担环境危机管理,如排污等,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督。

  梁东黎:追加安全投入提高工人组织程度

  对于安全生产问题,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梁东黎表示,虽然近些年我们国家对安全事故已经相当重视了,情况也有所好转,但是在世界上仍然是安全事故牺牲率最高的国家。从具体矿业来讲,用于安全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要增加这方面的安全设施,就必须要靠矿主的投资。但是从矿主的角度看,当然是投资越少越好,他们在比较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和增加安全设施的资金之后,宁愿选择不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因为对矿工的赔偿通常是很少的。因此,矿主对安全方面是非常不重视的,如果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他们就能蒙混下去,而即使发生什么灾难,他们也只需要用很少的赔偿金来解决。
  那么矿主为什么敢这样做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因为当劳资矛盾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政府干预,使这个劳动契约能得到维护。但是政府做得不够好。现在,政府只能通过新《劳动法》来干预,但是全国的劳动契约成千上万,政府根本就顾不过来,难以有效实现。
  梁东黎说,其实通过契约来维护劳动者特别是矿工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双方维护,通过工人和资方的谈判取得大家都能接受的契约,这样就能将矿工的生命安全体现到契约中。但是现在,我们国家在双方维护这个环节做得比较差。因为工人的组织程度太低,工人过于分散对与资方的谈判是十分不利的,工人很难获得有利的契约。因此要想改善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梁东黎认为,就一定要提高工人的组织程度,
  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对原有的法律加以修订和完善,一步步改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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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中国政府网9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通知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记者: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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