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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本报记者:高露 陈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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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月15日起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品种范围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发改委15日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 《办法》还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15日已经要求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和乳品3大行业中的12家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进行提价申报,涉及顶新国际、统一企业、中粮集团、山东鲁花、伊利集团、蒙牛乳业等大企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6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他说:“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该负责人表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该负责人说,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同时,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该负责人强调,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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