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2007-12-14    本报记者:高露 陈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自今年12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开始正式施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录》的修订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将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认为,此次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调整更加细化,充分考虑到了宏观调控、循环经济、产业安全等因素。在当前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的新形势下,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是: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37%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七个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九条和五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优惠

  《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该负责人说,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他强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家对于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此外,对目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属于新《目录》中增加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是否应当退出?该负责人指出,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他说,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