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5号公告,公布对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0%-54.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中涉案金额约为1.9亿美元,被控倾销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是我国丙酮的主要进口来源。调查期内,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丙酮数量约为22万吨,约占进口丙酮总数的66%。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 2007年3月9日,商务部应中石化上海高桥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申请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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