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慈善组织的“草根”烦恼
    2007-02-14    本报记者:孔博 燕雁 沈洋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民政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的候选名单上,民间慈善组织以各种名字出现,他们以自己的方式从事公益活动,帮助困难群体。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些民间慈善组织自己却面临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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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顺其自然”“交大党员”……在民政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的候选名单上,出现了这些“特殊”的名字。
    这些“名字”背后,是“民间慈善组织”。他们以自己的方式从事公益活动,帮助困难群体。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些民间慈善组织自己却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慈善组织已有上百万个

    “灯塔计划”是一个致力于农村支教的义工组织。创始人之一陆蔚君介绍说,几个广州的“驴友”,结伴去全国各地旅游时发现,不少农村学校虽然建立了电脑室,却通常大门紧闭,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因为老师也不会用电脑。
    他们意识到,眼下,农村教育的硬件设施虽然有所改善,但在师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为此,他们发起了“灯塔计划”,组织高校学生和老师去农村支教,借以改善偏远地区师资力量薄弱状况。
    自2003年成立至今,“灯塔计划”已经组织了七次大型义教活动,参与下乡义教的义工达1000多人次,义教地点分布于广东、广西、湖南等地的11所乡村学校,前后服务时间近90000小时,接受服务的学生约2500人次。
    “有时间做义工,有困难找义工”是江西萍乡义工社打出的口号。萍乡义工社,从2004年9月开始由一些社会热心人士自发组建,现有来自该市各事业单位的义工50多名。据负责人雷女士介绍,目前,该社主要工作是在贫困地区开展助学活动,义工经常去一些偏远乡镇调查救助对象档案,去失学孩子家“考察”。
    山西太原,有一个叫王一森的残疾人。2002年,他创建了光明义工互助中心,主要从事对社区困难群体的帮扶,一度拥有2000多名义工,在当地影响大。
    陆尉君说,民间慈善团体的参与者,是乐善好施的社会成员。
    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博士介绍,这类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估计目前在全国各地已有上百万个,它们是公民自愿发起、为公益目的设立、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
    如今,民间慈善组织已是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据民政部统计,2006年,国家共募集慈善捐款约100亿元,其中,通过政府渠道募集的有35亿元,其余为各类慈善组织或个人募捐。

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之困

    因为是“草根”,许多民间慈善公益组织游离于现行的制度外。“灯塔计划”虽然影响较大,运作也相对完善,但陆蔚君却有一肚子的“苦水”。
    首先,没有正式身份,一直想注册却找不到主管部门。目前,“灯塔计划”作为中山大学公民社会中心的一个研究项目来运作,有时会被他人怀疑是“非法组织”。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无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前不久,百事可乐公司有意捐款,但一看账户是其他名字,只好放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不但要到民政部门注册,还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到民政部门注册,需要满足资金、场所、人数等条件的要求,并缴纳一定注册费。
    据刘开明介绍,由于大多数政府部门不愿意做这些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目前,90%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没有注册或是进行工商注册。
    广东汉达康复协会是少数获得注册的民间组织之一。该协会的秘书长陈志强说,即便如此,仍然有几大“困难”制约协会工作的开展。其一,不能进行公共募捐,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基金会,才能公开向社会募捐;其二,协会要缴税;其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同类型的组织,各地有卫生部门成立的相关组织,这给协会开展活动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身份”的缺失,制约着这些民间义工组织自身的完善。陆蔚君说,由于不少志愿者对乡村教育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农村孩子心理不是很了解,因而,教学方法上有待改进……
    山西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冯晋生说,虽然社会需要义工,许多人也有做义工的热情,但由于现在许多地方民间义工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义工没有接受过系统义工培训。
    此外,公众不信任和不理解,也常常令民间慈善者感到委屈。
    王一森说,公众经常把民间义工等同于“学雷锋”。还有不少人质疑义工“善意”的背后,隐藏着功利动机。

出路:完善法律制度

    与“草根组织”“民间组织”等各异的叫法相对,刘开明更愿意把这类组织称作“公民社会组织”,他认为,它们是为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公益目的而适时出现的。
    刘开明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自愿发起、为公益目的设立、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
    中山大学公民社会中心主任朱建刚博士认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兴起,有利于“志愿者精神”的形成,因为参与者完全出于自发和自愿。“志愿者精神”是一种公民美德,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可促使人们形成一种集体意识,进而形成社会的良好格局,增进公民对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认同。
    朱建刚认为,“志愿者精神”是公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构建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一方面,可促进公民的社会参与,增强公民社会归属感,促进社会凝聚和团结,另一方面,可传递社会福利。
    朱建刚介绍,志愿者有组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出现和兴起,与国家的开放、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有直接关系。我国志愿者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政府推动下,发展迅速。志愿者的理念被广泛传播。但同时,由于大多数志愿者组织是由政府牵头或组织的,大多采用“动员式”的组织方式,参与者并非是出于自发或自愿,因此,“志愿者精神”被打折扣。
    朱建刚说,为了促进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应让志愿者组织合法化,并规范其管理,保护其正当权益;同时应提供鼓励性政策的支持,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一些民间人士表示,民间组织之所以难找到现行法律要求的主管部门,是因为各部门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管不着,出了事却要承担责任,因此,不愿意出面主管。
    刘开明说,民间组织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并提供优质服务,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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