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餐馆"霸王条款" 还消费者以平等交易权
    2007-01-15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陈伟 邱娴婷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判决其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然而,酒店却表示要上诉,而且将继续收取“开瓶费”。该案一审判决后,又有温州市23家酒店发表联合声明,“谢绝自带酒水”,且中国烹饪协会也坚持认为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业内专家认为,餐馆应还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的交易权。

叫停“霸王条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
    他认为,即使许多餐饮行业采取了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可自带酒水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遇到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当场拒付,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行规所说的所有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自定标准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有权自定最低消费标准,这种说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买或不买是消费者神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决定买什么或不买什么,买多一点或者买少一点,买你的商品或者买别人的,现在买或者以后买。现在行规说所有的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自定标准收取开瓶费,有权自定最低消费标准,这种说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是公开搞垄断,搞定价串通。
    中国烹饪协会的这一做法,无疑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消费者可以选择事后维权,要求经营者返回不当得利;可以选择事中监督,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援助。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事前预防,不到有这种行为的地方吃饭或只吃饭不喝酒,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武高汉希望,行业协会真正站在行业发展的立场上,鼓励经营者以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有序为前提,在确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

餐馆“勿以小而为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告诉记者,餐饮企业提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真实目的是,将此作为一个收益渠道。他指出,餐饮企业的盈利点很多,这两条件不应成为“餐厅的救命稻草”。而且对企业来说,无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业要放长眼光,“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将是双赢的”。
    “靠卖酒水盈利不是合格的酒楼,就像医院主要是治病而不是卖药一样。”邱宝昌也说,人们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了。酒楼提供酒水分摊一些费用、税收,适当加价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尽说明义务。而且,加多少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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