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德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其中一大特点是在提高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同时,不断降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而有助于实现两大目标:降低总体税负,提高德国作为全球企业选址的吸引力;为德国税基提供长期保证,实现政府预算收支平衡。 在2000年施罗德政府的减税政策中,改革力度最大的便是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规定,德国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部分从0.615万欧元提高到0.675万欧元,并在2005年前将最低税率由22.9%逐步降至15%,同时最高税率从53%逐步降至42%。仅此一项,德国减税总额每年就高达300亿至400亿欧元。 实施此项改革后,德国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确实得以提高,原先因税率过高而移居他国的部分高收入者也回到了德国,从而壮大了纳税人队伍。此外,德国政府还取消了原先纷繁复杂的各类减免税项目,并堵塞税务漏洞,简化了税收制度。 2006年10月,默克尔政府再次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微调,规定自2007年起,年收入(以家庭为单位)超过25万欧元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将从42%提高至45%。 在税率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德国政府的税收征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应缴纳税款汇到指定银行账号,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可被处以不低于应纳税额1%且不超过1万欧元的罚款。而且,未缴税款将从第二个月起按5%的比例计算利息,直至税款足额缴纳。 为监管个人按时足额纳税,德国税务系统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建立起了良好的信息交换机制。例如,通过与银行联网,税务部门可在必要时向银行查询纳税人的相关账户信息;通过与户籍管理部门联网,可及时掌握纳税人住所、财产、婚姻家庭状况等基本信息;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可掌握纳税人房产、土地拥有及交易情况,为征收财产税和地皮税提供可靠依据;通过与车辆管理部门联网,可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登记、使用情况;通过与教会联网,能掌握信教人员入会信息,为征收教会税提供准确信息。这样的信息交换体系免除了税务部门单打独斗的尴尬,提升了税收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 在增值税税率改革方面,默克尔政府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德国增值税上调三个百分点,从16%提高至19%。由于增值税是德国财政最大税收来源,在税改前已占到全部税收的30%以上,税率提高对缓解德国财政亏空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不过,增值税的提高也对德国民众消费能力和零售业发展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但是,总体上讲对德国国民经济增长不会产生决定性的阻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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