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恒:中国坚决反对“新贸易保护主义”
    2007-01-09    本报驻日内瓦记者:刘国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中出现一股‘新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本国政治、经济需要,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外贸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副代表李恩恒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说。
    李恩恒长期从事与世贸组织有关的事务,也是多边贸易领域的资深专家。他说,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加强,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为削弱。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于是频频采取表面上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常常以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推进所谓的“公平贸易”面目出现,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因而被冠以“新贸易保护主义”、“新重商主义”或“经济民族主义”等名称。
    李恩恒说,“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始作俑者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适应本国政治目标,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他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貌似合理。“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大众的普遍心理,以保护生命、健康、环境和资源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由,实现其贸易保护名义上的合理化。
    二是形式合法。许多“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的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借口以国际公约或多边规则为依托,具有“合法”的外衣。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的同时,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三是范围广泛。由于全球性的产业结构和国际分工的调整,贸易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某产品、某行业或某领域,而是只要对一国的产业、市场构成一定的威胁,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就会受到贸易保护措施的打击。贸易保护的范围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涉及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还逐步延伸到服务贸易、投资、竞争、知识产权、汇率政策等。
    四是方式隐蔽。发达国家往往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贸易保护,或是人为形成极其复杂的、不透明的操作程序,或是利用各国产品标准上的差异性,使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名正言顺地起到保护作用。
    五是实施歧视。“新贸易保护主义”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核心产业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丧失,经济发展增长速度放缓,社会矛盾突出。
    六是挑战世贸规则。美国根据其“301”条款,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近年来,美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世贸组织的权威性,也因此增加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相关案例的数量和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李恩恒说,“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使我国外贸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损失每年高达300亿至400亿美元。此外,世贸组织少数发达成员还不断制造、翻版和传播“中国威胁论”,通过多边和双边途径对我国施压,蓄意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我国之间搬弄是非,这些做法诱发了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在更大范围内滋长。
    李恩恒说,对“新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他说,中国希望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采取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这样做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健康发展、对它们自己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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